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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议记录

来源:洪江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19-11-29 17:04 【字体:

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听证会议记录

时间: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五时三十分至十七时三十分

地点:武陵城酒店五楼会议室

事由: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

主持人:谭建湘

记录人:夏丽琴

会议经过:

记录员:听证申请人及听证相关成员单位代表是否到场?听证陈述人是否到场?

工作人员:听证申请人及听证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听证陈述人均已到场。

记录员:报告主持人,听证申请人及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已到场,听证陈述人已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主持人:现在开始听证,请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记录员: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全体参会人员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听证会代表证参会,没有佩戴代表证的不享有发言权。

2、会议期间请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铃声调置振动。

3、会场内请勿吸烟,请不要随意走动,请不要喧哗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考虑到听证代表发言时间有限,本次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

5、听证会代表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听证代表发言时,其他听证代表经主持人同意后可插话,但要尽量简短。发言时欢迎讲普通话。

6、听证代表初次发言请作自我介绍,发言时间请控制在5分钟之内,有重大提议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如时间许可,经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简短发言。

7、发言时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不要重复。相同观点的发言请大家在讨论交流中推举一个代表发言,内容请集中在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对方案提出意见上。最后要表明自己对《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

8、听证表决后,由记录员清点表决结果,并请各位代表在表决签名表上签字,表决表分赞成票和否决票,代表签字时须选择与自己举手意见一致的表决表签字。代表签字与举手表决前后矛盾的,该代表签字作无效处理。

9、会后请全体与会人员将会务组制发的听证代表证交回给会务组。

主持人: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广能宣读洪区两烟协(2019)01号文件。

曾广能:宣读洪区两烟协(2019)01号文件(略......)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由区人大工委和内务司法科谭建湘同志担任主持人,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夏丽琴女士担任记录员。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由听证申请人(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对《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向广大卷烟零售户和市民征求意见,根据会议安排,今天汇聚各界人士代表在这里召开听证会。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应到85人,实到人数87人。其中:两烟成员单位代表应到25人,实到25人,客户代表应到60人,实到60人,旁听代表2人。组织程序和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目的是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流通秩序, 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按照“公开公平、调控总量、优化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新的《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收集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和市民消费者的意见,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地,并将听证后的《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付诸实施,为洪江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主持人:现在告知参加听证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指正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循听证纪律

主持人:现进入1、听证表述阶段。请记录员(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夏丽琴女士宣读《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记录员:宣读《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主持人:刚才记录员(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夏丽琴女士已经将《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向在座的各位进行了宣读,现给大家10-15钟时间酝酿(对表时间)、讨论,为节约大家的时间,请有相同意见的推举一位代表发言,不同意见的听证代表可以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主持人:请记录员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报告组委会。由主持人确认后转交听证申请人(区烟草专卖局),申请人对需要作答的相关意见进行答复。

主持人:请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肖学文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

润:烟草局做好本职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市场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在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等方面支持,与兄弟单位协调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稳定,我们有目共睹,今天听证会,我谈两个意见:第五条二款中景区及主要人口流动较大的主要街道,可适当放宽门店数量,不宜设置限制。第六条八款中有些学校处于繁华地段,在建设平安洪江的大方面指导下应控制范围并且零售点袖珍化、小型化。

肖学文:首先感谢这位同志对烟草局工作的认可和高度评价。针对第一个建议我们在景区内规划的是每三个门店设置一个零售点,我认为这个密度已经很高了,洪江的景区主要是古商城,古商城目前建设还未完成,完成后街道大概有三百多米,目前开放的景区还没有人申报。每三个门店设置一个零售点,是我们经过充分的调查后定下来的。第二个建议,我们在执行中小学校周围不予许可情形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20米范围内的是考虑到洪江区实际的,也代表提出的袖珍化是一致的。

陈纪喜:洪江区只有这么大,希望烟草局在总量控制上应以现有量为上限,实行退一进一原则。对餐饮、茶馆的许可证到期后,应不允许再续发许可证。在增加零售点时,所在的自律小组小组成员应该有知晓权,自律小组是否有否决权?

肖学文:近两年来洪江区办证的数量在上升,原因有:一、国务院出台新规定,大家提出要求,不能无条件限制,要一事一办,如果烟草局不允许他人办证,是不合法的。退一进一,我们在办证的时候,要根据规划进行考量。自律小组成员在小组范围内有新办证户,小组成员是否要开会决定是否同意,这个问题不是自律小组说了算,也不是烟草局说了算,是法律法规决定的。小组成员有建议权。我们办证的时候会考虑规划,决定是否允许。

婷:第五条一款中这15个门店是否包括对面那一排的门店?

肖学文:不包括。

杨守顺:第六条八款放宽在学区卷烟零售点位置间距,修正小型化,建议20米。

肖学文:这个问题和前面的解释是一致的。

主持人:《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通过与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收集建议共5条,组委会将根据各位代表所提建议在适合范围采用或保留其建议。现在请参加听证会的各位代表对《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记录员清点表决人数。

记录员:同意的共计85人。

主持人:不同意的请举手,请记录员清点表决人数。

记录员:不同意的共计0人。

记录员:报告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应到85人,实到87人,其中两烟成员单位代表应到25人,实到25人,客户代表应到60人,实到60人,旁听代表2人,组织程序和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持人:现在宣布表决结果:本次听证会应到人数85人、实到人数87人、举手表决人数,其中同意的85人,不同意的0人。

主持人:请记录员将《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代表表决签名表》交全体听证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记录员将《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代表表决签名表》交全体听证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主持人:请听证会申请人(区烟草专卖局局长欧阳立华)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欧阳立华:大家好!本次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各项程序已圆满完成。在此,我谨代表洪江区烟草专卖局向听证会主持人区人大工委和内务司法科谭建湘科长、两烟各成员单位领导、记录员(法官助理)夏丽琴女士,以及到会的每一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本次听证会的全过程,我最大的体会是每一位代表很给力,大家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细致地审阅规划草案的每个章节、条款,提出各自的真知灼见,意见十分宝贵,我们十分珍惜,会后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个建议,尽快在洪江区政务网公布听证结果,以及《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以此感谢各位代表的辛勤付出。大家对烟草工作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烟草、责任烟草的软实力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更加注重科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我们坚信烟草事业有大家的参与未来的发展更加辉煌。

本次听证会即将结束,多的感谢话我就不说了,时间正好,会务组为各位准备了工作晚餐,会后请大家移步到二楼餐厅用餐,大家一定要去,谢谢各位!

主持人:听证委员会将本次听证会讨论的结果,以及《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择日在洪江政务网公布。听证会到此结束。

附件一:洪区两烟协﹝2019﹞01号“关于成立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二:《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洪江区两烟协调领导小组文


洪区两烟协﹝2019﹞01号

关于成立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听证委员会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听证代表: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流通秩序, 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更有力推进《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特成立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委员会,现将听证委员会成员通知如下:

长:左立华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组长:向培权   (区法院院长)

欧阳立华 (区烟草专卖局局长)

成 员:区人大工委监察和内务司法科、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烟草专卖局、洪江区烟草零售经营户代表及是市民代表。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相关工作。

                           20191119

主题词:成立布局听证通知

报:区工委办公室、区管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洪江区两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119日印发

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HQGR-2019-04001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洪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洪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洪江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洪江区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除特殊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根据管理需要采取总量控制的模式外,其余区域取消间距或总量限制。特殊区域是指:

(一)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15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5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到上限实行 “退一进一”原则,避免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二)车站、码头、古街景区等区域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每3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申请人年满75岁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或商贸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燃油燃气类、金属材料类、机械修理类、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20米范围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以及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于守法经营的社会特殊群体申请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

所称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本地常住人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

第八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所混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做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未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已到期的,对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准予延续许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不予延续许可。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