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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洪江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字体:

 

 

附件:

洪江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湖南省环保厅《关于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的公告》要求,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结合2014年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区环保局决定在全区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区所有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开展集中整治。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整治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部门管理水平。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符合有限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

3、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三、检查要求

(一)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自查自纠

从2015年1月1日起,洪江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立即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2015年1月30日前,要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及洪江区环保局。

除以下3种情况经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作必要延期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完成整治任务。

1、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内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

3、其他情况特殊的。

延期整治期间,工业园区和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在达标排放前提下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风险隐患,改善环境质量。

(二)切实加强环境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性检查,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督促改正。对顶风违法违规的,严格按以下要求处理到位。

1、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区管委取缔关闭。

2、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纂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顶格处理。

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4、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将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监察厅、经信委、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2]19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停电、断电等强制执行措施。

5、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6、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提请区管理委员会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联系部门及电话:7637642 (环境监察大队)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