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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司法局: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10:18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果以金钱来衡量婚姻的质量就有点太过功利了,因此很多因双方家庭财产悬殊较大或夫妻双方收入悬殊较大的人就会考虑办理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归双方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办理该公证有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至上的功利性婚姻,有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最近遇见的一对小夫妻,男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也在结婚前取得,婚后男方下岗,下岗后找的工作也不是稳定,不要说偿还房屋贷款,家中的支出基本上全靠女方提供。于是在双方认真的考虑下,决定将男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男方说这样保证了女方的利益,即使有一天双方无法生活下去要分开,至少女方的付出也是有回报的。因此我认为办理这个公证即明确了财产归属也考验了双方感情的真实性,同时避免了在日后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时为财产而对簿公堂。这个类型的公证尤其是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说更好地减少了再婚后家庭的矛盾并维护了高质量的婚姻生活。

但是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有一定的缺陷,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点也就说明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来看,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间任何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清偿另一方单独对外的负债,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们夫妻之间存在这样的约定。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里说的补偿是防止因当事人选择约定财产归属来规避一些法律义务而带来的一些不公平,还有就是一些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会将全部的权利归一方,而全部的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可能因权利义务不对等,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被撤销而失去了财产约定的意义。(通讯员:陈佳慧)

 

 

洪江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