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当年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能弥补建设占用耕地、自然灾害损毁耕地。(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和上缴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农土资金。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的违法案件较上年度有所减少,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省、市统一的规定,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不定期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农土资金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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