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收集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洪管发〔2015〕2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
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意见收集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31日公布的《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稿)),征求意见期为2014年3月31日至5月5日,在向被征收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中告知了意见反馈的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又多次听取群众意见,并结合洪江区的实际情况,对《方案》(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收集的意见及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对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
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反馈意见
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3月18日
关于对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群众对《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说明一:意见收集及处理情况。
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以下简称古商城项目)共向被征收人发放意见反馈表454份,收回313份。按项目、安置、补偿、程序、其它五个方面进行意见征集,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列表如下:
意 见 内 容 |
处 理 情 况 |
备注 |
|
项
目 |
35户提出意见。其中:1.希望项目不要流产(1户);2.立项目不能牺牲老百姓利益为前提和目的(7户);3.范围太大,战线太长,资金太少,政府很难完成(4户);4.不知情,没有权威人士作解答(3户);5.项目应支持,但不能借贷购房(2户);6.“仁园”小区开发何年何月可实现(1户);7.给我们征收户指定小区不合理(1户);8.防止借古商城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1户);9.从城区搬迁到郊区用1:1方案不合理,所谓等价置换不认同(1户);10.将黄金地段居民迁往山村,本身侵权(1户);11.希望拿老百姓当亲人对待,真正为老百姓分忧解难(1户);12.房产是分地段的,现在的等价交换是一种欺上骗下的规定(1户);13.钱从何来?洪江财政支付不出,打着保护文物的幌子,实为商业开发(1户);14.原大湾塘安置小区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何保证这次安置房工程质量,谁承担,如何承担责任应写清楚(1户);15.首先要准备好安置房,使被征收人有房住(1户);16.要求按程序规定报批,依法建设(2户);17.不同意安置在仁园小区(1户);18.暂无反馈意见(1户);19.能不拆最好(1户);20.没必要(1户);21.保留意见(1户);22.反对(1户)。 |
1.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工程,属于市重点工程。规划、资金等有充分保障。不属于商品房开发。经征求意见,该项目安置区增加了城东“广达·万象城”、桃李园“华团雅苑”两个小区共174套安置房。 2.根据法律,征收补偿为等价值。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调换。其中,住宅调换至城东“广达·万象城”,经营性房屋调换至“仁园”小区为等价值;其他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是等价值或是等面积调换。通过以上对安置区及补偿方式的完善,使群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被征收房屋价值参照市场同类价格依法评估确定。安置房价格均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政府将全程严格监督安置房建设,确保质量。这都是政府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具体体现。 |
|
安
置 |
136户提出意见。其中:1.要求就地安置42户;2.要求安置在制材厂区49户;3.要求安置离医院近的4户;4.要求产权置换的6户;5.无条件地要求100平方米以上的11户,120平方米以上的3户,130平方米以上3户;6.认为安置不合理的7户;7.评估后再定的8户;8.暂时不谈的1户;9.免谈的1户;10.反对征收的1户。 |
1.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结合洪江现有城区的能够承接安置体量的现状。该项目在保留新区“仁园”小区的同时,增加了城东“广达·万象城”、桃李园“华团雅苑”两个小区共174套安置房。这两个小区交通、教育、医疗条件极为便利。 2.三个安置区房屋作了十余种户型设计,同时确保小区整体环境优化,以照顾到被征收人的不同居住需求。 3.为保持古商城景区文物的完整性,古商城项目征收范围内没有修建住房,所以不存在就地安置。 |
|
补
偿 |
91户提出意见。其中:1.要求不拖延补偿的1户;2.等价交换的1户;3.不同意1:1补偿的6户;4.要求1:1.2补偿的14户;5.要求1:1.5补偿的32户;6.要求1:1.5至1:1.8补偿的3户;7.要求按市场商品房补偿的4户;8.认为补偿太低的13户;9.如搬到仁园小区提高补偿标准的1户;10.要求给40万不要房的5户;11.要求给50万不要房的11户; |
1.法律规定征收补偿为等价值补偿,即具体获得补偿的数额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2.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配合以政府给予的奖励补助等,实际获得的利益高于1:1的原则性规定。 3.征收补偿方案大幅度提高到新区“仁园”小区的 奖励。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确保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绝不拖延。 |
|
程
序 |
21户提出意见。其中:1.要求先安置后征收,并办好“两证”的9户;2.不要过渡房,只搬一次家的7户;3.见房后再搬迁的3户;4.在满足补偿条件后才搬迁的1户;5.先评估价值,再选择是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1户; |
1.区管委力求破解安置瓶颈,加快安置区建设。因项目建设需要,部分群众可能需要过渡,政府将支付过渡补助。 2.安置房“两证”统一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房屋征收应以评估为补偿。 |
|
其
他 |
12户提出意见。其中:1.建议区政府先搬新区,以带动开发的7户;2.水、电新安装由政府出资的2户;3.认为安置房成本价1860元/平米太高的3户。 |
1.区管委积极促成部分单位以房屋调换的方式到新区办公。 2.水、电等设施政府将统一建设,被征收人是否负担费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计算。 3.三个安置区均按商品住宅小区标准建设,房屋质量有保障,小区环境和生活服务设施均作优化设计。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以团购等形式使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
说明二:对《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情况。
经征求群众意见,区管委根据法律规定,对《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稿)》)中的条文进行了修改。现将条款修改前后的内容公布如下:
一、征收改造范围(《方案(稿)》第二条)
项目征收范围: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内国有土地上现代化建筑,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包括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构)筑物、地上附属物及设施设备。
【修改: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内国有土地上现代化建筑,沅江路外岸桥头乡巴佬餐厅至万寿宫航运公司宿舍私有房屋,沅江路内岸百货公司至原洪江三中私有房屋。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包括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构)筑物、地上附属物及设施设备。】
二、工作机构和部门(《方案(稿)》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洪江区建设局、沅江路办事处、商行办、供销社、交通局、教育局、粮食局、二轻局等部门。
【修改:洪江区沅江路办事处、住建局、商业行业服务中心、供销社、交通局、粮食局、教育局、商务局、卫生局等部门。】
三、权属、面积的调查和认定(《方案(稿)》第五条)
(二)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权属、结构、面积、建筑年限、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
对证载面积有异议且不属于改扩建的,以房屋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修改:对证载面积有异议且不属于改扩建的,可通过房屋测量机构实地测量;房屋产权证未注明的,应查询产权档案记录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以上资料反映的面积数据不相同的,以最大的数据为准。】
2.超过签约期限的,依照《洪江区“两违”建筑拆除补偿办法》执行。
【修改:超过签约期限的,依照“两违”建筑拆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在《关于禁止在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及完整性恢复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改建、扩建和新建活动的通知》公布后修建及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的,一律不予补偿。
【修改:部分内容与其他条文重复,删除“及超过征收决定之规定的签约期限的”】
四、征收补偿原则(《方案(稿)》第六条)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经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修改:(一)被征收房屋(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由经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私有住宅和私产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方案(稿)》第七条)
(一)征收私有住宅和私产登记为经营性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给予如下补偿、补助和奖励:
1.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补助;
3.住宅按1500元/户发给过渡补助;
4.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的7‰,一次性发给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
5.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6.搬家费:
⑴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给予搬家费,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足;
⑵经营性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一次性给予搬家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补足;
7.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8.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支持工程建设奖后,住宅再按10000元/户,经营性房屋再按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的1%(低于10000元/户的,按10000元/户补足)给予自找房源奖。
【修改: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分别给予如下补偿、补助和奖励:
1.私有住宅
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⑵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补助;
⑶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⑷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选择货币支持工程建设奖后,再按10000元/户予以自找房源奖励;
⑸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给予搬家费,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足;
⑹按1500元/户发给过渡补助。
2.私产登记为经营性的房屋
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⑵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补助;
⑶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⑷临沅江路公路一层按合法建筑面积700元/㎡,其他楼层按300元/㎡给予选择货币支持工程建设奖后,再按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的2%给予自找房源奖(低于20000元/户的,按20000元/户补足);
⑸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给予搬家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补足;
⑹按经营性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的7‰·月,一次性发给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
(二)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上款1至6项的补偿、补助款;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7日内,双方结清余款。
【修改: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上款除⑶、⑷两项外的补偿、补助款;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7日内,双方结清余款。】
(四)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地下室、附属物、构筑物以及厂房、仓库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后,不再给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补助。
【修改:被征收建筑属于地下室、附属物、构筑物以及厂房、仓库等,不纳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补助。】
六、私有住宅和私产登记为经营性房屋的房屋调换(《方案(稿)》第八条)
为保持古商城景区文物的完整性,选择房屋调换的,不实行就地安置,统一安置在新区修建的“仁园”小区。
【修改:为保持古商城景区文物的完整性,选择房屋调换的,不实行就地安置。住宅安置区分别设在川山新区“仁园”小区、城东“广达·万象城”电梯楼、南岳山“华团雅苑”小区;经营性房屋安置区统一设在川山新区“仁园”小区。】
(一)调换方式
根据洪江区的实际情况,私有房屋调换的,可选择等价值调换,也可选择等面积调换(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
【修改:根据洪江区的实际情况,私有住宅选择在“仁园”小区、南岳山“华团雅苑”小区调换,可选择等价值调换,也可选择等面积调换;私有住宅选择在城东“广达·万象城”电梯楼,经营性房屋在“仁园”小区安置为等价值调换。】
等价值调换,即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款选择购买安置房,并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调换的安置房的差价。
【修改:等价值调换,即选择指定的安置区房屋,应计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调换的安置房的差价后,再行结算。】
私产登记为经营性房屋的,实行等价值调换。
【修改:本条内容与其他条文重复,删除】
(二)安置房价格、户型及建房标准
1.安置区及安置房价格:
仁园小区计划提供安置住房543套,房屋综合成本均价为1860元/㎡;
经营性房屋76套,综合成本均价为:临街一楼5800元/㎡,二楼为3500元/㎡。
【修改:1、安置区及安置房价格:
⑴“仁园”小区计划提供住宅302套(出让土地),房屋综合成本均价为1860元/㎡;
计划提供经营性房屋76套(出让土地),综合成本均价为:临街一楼5800元/㎡,二楼为3000元/㎡。
⑵城东“广达·万象城”电梯楼计划提供住房42套(出让土地),房价为在综合成本均价3200元/㎡的基础上,下调17%。
⑶南岳山“华团雅苑”安置房计划提供安置住房132套(出让土地),房屋综合成本均价为1860元/㎡。】
安置房楼层差系数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布为准(详见附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所选房屋的楼层确定具体房价并进行结算。
【修改:安置房楼层差系数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布为准(详见附件),调换房屋具体价格以综合成本均价为基准,再根据楼层差系数修正后确定。】
2.安置房的户型面积:
安置房建筑面积及户型见具体设计图,最终以规划审批为准。
【修改:安置房户型设计、建筑面积等详见设计图,最终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住宅过渡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过渡补助;不足500元/户·月的,按500元/户·月计算。过渡安置时间原则按12个月计。征收方超期交房12个月内,过渡补助费按150%计付;再超期交房的,过渡补助费按200%计付,直至交付安置房钥匙当月。
过渡补助费自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当月起开始计算支付。
被征收人未腾房交钥匙或使用政府提供的过渡周转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
3.搬家费
⑴住宅按 10元/㎡支付搬迁费。第一次搬家,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足;
⑵经营性房屋按 20元/㎡支付搬迁费。第一次搬家,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补足;
⑶搬家至“仁园”安置区(第二次搬家),搬家费在第一次基础上再增加50%。
4.按期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搬迁奖励和200元/㎡的新区安置鼓励奖励。
5.对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的7‰支付至搬迁至“仁园”安置区,但区管委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协议》签订时先按12个月计付,搬迁后再一次性结算。
【修改:(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住宅
⑴房屋按评估确定其价值,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按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⑵按期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搬迁奖励。
⑶选择“仁园”小区的,湖南洪江古商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商城公司)再按合法建筑面积400元/㎡给予新区安置鼓励奖。
⑷搬家费,按 10元/㎡支付。第一次搬家,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足;搬家至“仁园”安置区(第二次搬家),搬家费在第一次基础上再增加100%。搬家费以实际搬家次数为准。
⑸过渡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过渡补助(不足500元/户·月的,按500元/户·月计算)。
过渡补助费自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当月起开始计算支付。过渡安置期原则按12个月计,征收方超期交房,超期的过渡补助费按双倍计付,直至安置房交付当月。
被征收人未腾房交钥匙或使用政府提供的过渡周转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私产登记为经营性的房屋
⑴房屋按评估确定其价值,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按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⑵按期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按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①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协议》的,古商城公司再对临沅江路公路一层按合法建筑面积2000元/㎡,其他楼层按合法建筑面积800元/㎡给予新区安置鼓励奖;
②超过上一款规定的期限,但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古商城公司再对临沅江路公路一层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元/㎡,其他楼层按合法建筑面积600元/㎡给予新区安置鼓励奖。
⑶搬家费,按 30元/㎡支付。第一次搬家,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补足;搬家至“仁园”安置区(第二次搬家),搬家费在第一次基础上再增加100%。搬家费以实际搬家次数为准。
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的7‰·月支付至“仁园”安置区交房时止,《协议》签订时先按12个月计付,搬迁后再一次性结算。
区管委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五)价款结算与付款方式
1.《协议》签订的同时,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好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具体结算与付款方式以《协议》约定为准。
【修改:1.《协议》签订的同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价差的计算、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
2.选择等价值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区的安置价或团购价结算。
【修改:选择等价值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调换房屋的安置价(或团购价)结算。】
3.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购房的结算。
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50㎡的,以50㎡为准,下同)20%以内部分,按安置价或政府团购价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价上浮10%购买。
【修改:3.超面积部分的计价和结算。
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住宅保障面积50㎡的,以50㎡为准,下同)20%以内部分,按安置价(或团购价)购买;再超出的部分按安置价(或团购价)上浮10%购买。】
4.属于超面积购房的,按洪管办发〔2013〕13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应自行负担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税款。
【修改:属于超面积购房的,被征收人除按上一款规定支付购房款外,还应自行负担超面积部分的税款。】
5.根据政策规定和利益归属原则,安置房产权人需按20元/㎡缴纳住房维修基金,该基金属产权人所有,由建设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安置房公共部分的维修。
【修改:根据政策规定和利益归属原则,安置房产权人需按住建部门的统一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该基金属产权人所有,由住建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安置房公共部分的维修。】
被征收人应缴清住房维修基金和超面积税款后,方能办理安置房“两证”,并使用安置房。
【修改:“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改为“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七、国有资产、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方案(稿)》第九条)
【修改:本项目单位公产房屋已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本条应删除】
八、其他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方案(稿)》第十一条)
(一)移机费补助: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机费,柜式300元/台,窗式2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15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燃气热水器150元/台;宽带200元/户。
【修改:移机费补助: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机费,柜式300元/台,窗式2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15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45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燃气热水器150元/台;宽带200元/户;钢琴800元/架。】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补助;选择房屋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增加50%补助。
【修改:无实际操作意义,应删除本条】
(二)水、电单独立户的,凭水、电立户或缴费凭据。
⑵选择房屋调换的,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水、电立户接通,但根据被征收房屋水、电立户情况分别处理:已单独立户的,被征收人不负担费用;一项单独立户或均未单独立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未单独立户项目的相关费用。
【修改:“一项单独立户或均未单独立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未单独立户项目的相关费用。”修改为:“未单独立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本项内容增加:“选择房屋调换需自负水、电立户费用的,费用标准参照本款第⑴项执行”】
【增设一款,列为第(三)款:经营性房屋搬迁到“仁园”安置的,从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免除三年服务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政府鼓励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商品和服务,优先选择“仁园”安置的经营性户”】
九、“两证”办理的费用负担(《方案(稿)》第十二条)
(二)选择房屋调换,已办理“两证”的,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五款第4、5项规定,负担维修基金和超面积部分税费后,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两证”;只办理一证的,被征收人负担维修基金和超面积部分税费后,办理对应的证件;未办理的,“两证”所有税费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修改:选择房屋调换的,安置房的“两证”办理前,被征收人应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结清房款并负担房屋维修基金和超面积部分税费后,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安置房的“两证”。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不负担费用;尚未办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负相关费用。】
十、对按期不能签订《协议》的处理(《方案(稿)》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具备过渡周转和安置条件时仍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管委按《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修改:“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管委按《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修改为“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区管委按《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方案(稿)》第十五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
【修改:(一)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
十二、其他(《方案(稿)》第十七条)
(二)本方案适用洪江古商城文物保护项目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
【修改:本方案仅适用古商城项目内房屋及其附属物、设备的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