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双公示管理(行政处罚)
怀化市洪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双公示管理(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1 | 一般违法行为 |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分公司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 | 罚款 |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分公司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024年1月15日 |
2 | 一般违法行为 | 怀化市洪江区汇英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 罚款 | 怀化市洪江区汇英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测试时,应急电源未自动切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2024年1月30日 |
3 | 一般违法行为 | 怀化市金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 罚款 | 怀化市金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的由景德镇蓝天消防器材厂生产的5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喷射软管长度均小于400mm,经现场判定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遂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使用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仍有2 具未更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2月7日 |
4 | 一般违法行为 | 怀化市金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4号 | 罚款 | 怀化市金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的由景德镇蓝天消防器材厂生产的5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喷射软管长度均小于400mm,经现场判定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遂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使用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仍有2 具未更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2月7日 |
5 | 一般违法行为 | 洪江区翔翼有限责任公司茅洲加油站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5号 | 责令停止使用 | 洪江区翔翼有限责任公司茅洲加油站内办公场所吊顶闷顶内的电气线路敷设,部分未做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2.3 条的要求,依法责令该场所限期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吊顶闷顶内的电气线路敷设经改正后,仍有1 处未整改到位,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2月29日 |
6 | 一般违法行为 | 洪江区华谊超市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 罚款 | 对洪江区华谊超市在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堵塞安全出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024年3月12日 |
7 | 一般违法行为 | 洪江区屹轩食品店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 罚款 | 洪江区屹轩食品店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024年3月12日 |
8 | 一般违法行为 | 曾长清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 罚款 | 豪逸家园小区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9号楼(17 层)一单元一楼楼梯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随后复查时,该小区业主仍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且不愿挪走,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五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3月21日 |
9 | 一般违法行为 | 怀化市洪江区第二福利院 | 洪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 罚款 | 怀化市洪江区第二福利院疗养楼二楼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024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