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
发布时间:2014-04-20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585
                
                文号:洪区烟〔2013〕14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3-54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8-04-20
                  
                
                签署日期:2013-09-20
                  
                
                登记日期:2013-09-20
                  
                
                所属机构:洪江区烟草专卖局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3-08-20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3-54001             
洪江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洪区烟〔2013〕14号             
                                        
HQDR-2013-54001             
 洪江区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洪江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我局重新公布了《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13年9月6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洪江区烟草专卖局             
                                  2013年9月4日             
                                        
                                        
                                        
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烟草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量应控制在辖区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数)的千分之五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本规划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左右之间最短的间隔距离:             
   (一)城区主要街道,门面稀散区原则上不得少于10米,门面连体成片区一般不得少于3个门面。             
   (二)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少于6米或2个门面。             
   (三)其它街道门面稀散区原则上不得少于15米,门面连体成片区一般不得少于5个门面。             
   (四)农村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少于10米或3个门面。             
   (五)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数量按居住村民数量每二百人控制在1个以内,最短间隔距离一般不得少于10米。             
    三、居民聚居区(社区)原则上按每百户居民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一社区内零售点之间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50米。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摊位(含门面)数量进行控制:摊位(含门面)数量在200户以上(含200户)的最多设10户;摊位(含门面)数量在200户以下的最多设5户,杜绝连体成片、集中经营,零售点左右之间最短间隔距离一般不得少于6米或2个门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可不受规定的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             
   (二)内部设有商场的大型宾馆酒店(含有住宿的);             
   (三)部队、监狱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             
   (二)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校园内和以学校门口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米以内;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等。             
    七、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二)餐馆(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打字店、眼镜店、干洗店、修理店、美容美发店、鲜花礼仪店、花圈店、擦鞋店、药店诊所、保健品专店、服装店、小饰品店、影碟店、网吧、录像厅、游戏室、传达室、洗车场等。             
    八、根据国烟专〔2009〕35号文件精神,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             
    十、本规划适用于洪江区行政区域范围。             
    十一、本规划经公布后自二○一三年九月六日起施行。.             
                                        
                                        
                                        
                                        
                                        
                                        
                                        
                         
                                                                                    抄报: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怀化市烟草专卖局。             
                         分送:局领导,各部门。             
                                                            洪江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