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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0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54 文号:洪管办发〔2013〕14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3-01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8-06-20
签署日期:2013-06-20 登记日期:2013-06-20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4-04-20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3-01002                     洪管发〔201314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4日

洪江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职责,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原则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保安、保洁、巡逻、劳动保障协理、后勤服务及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个人自愿,严格程序,从严从紧,合理安置”原则。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

持有本区城镇户口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年之内无违法行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

1、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

2、智力障碍或身体残疾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及子女无一人就业或无一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且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经介绍3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特困失业人员;

4、其他符合中央、省、市安置政策的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程序

1、个人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向乡街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就业局负责初审,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经区人社局复核后报区管委常务会研究,原则上一年一议。

2、经区管委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拟安置人员执区就业局开具的《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推荐信》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3、用人单位需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书,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持一份,区就业局备案一份。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

1、日常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负责上岗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安排、考核考勤等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报区就业局,用人单位逾期不报考勤情况的,暂停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2、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3、身份确认。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9月上旬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就业局进行身份确认。

4、年度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用人单位应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适当奖励。考核结果报区就业局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异动管理

1、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协议,用人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局书面报告。

 2、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新的用人单位上岗,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就业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3、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期未满发生用人单位撤、并或不再需要继续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区人社局负责调整。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辞退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不再安排公益性岗位: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用人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未经区人社局同意擅自调整岗位的;

4、无故不服从区人社局调整岗位的;

5、无故不进行身份确认的;

6、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仍不能上岗的;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原因需要辞退的。

七、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洪江区公益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