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586
文号:洪管办函〔2014〕58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4-01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9-07-09
签署日期:2014-07-09
登记日期:2014-07-09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4-07-09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4-01001 洪管办函〔2014〕58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内各供用电企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的《洪江区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8日
洪江区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用电监督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许可证管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发电、供电、用电(含住宅小区)和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章 供用电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审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
2.负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3.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4.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5.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6.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7.依法查处改变用电类别,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8.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质审查;
9.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变更供电营业区以及为违法生产经营、“两违”建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供电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区供电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1.参加有关电力设施规划、评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2.负责制定用电设施接入电网方案,审核用电设计图纸;
3.负责对用电设施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依据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办理客户包装用电工作;
5.负责全区行业内技术监督检查及相关违法、违规举证工作;
6.协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有序用电工作。
第三章 有序用电管理
第六条 在电力供应不足或遇突发事件等时,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以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以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
第七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根据上级电力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序用电负荷调控指标制定全区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调控方案,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规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诉;受理投诉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1.对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2.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的电网企业和电力运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用电开户审查
第十条 区内用电开户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用电开户审查,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其他企业(新办企业必须在区内工业规划范围内方可申请开户)、单位及个人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用电经审查备案后,供电企业方可为其办理开户。
第十一条 新增企业用电开户审查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环境评估报告。
单位凭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用电开户审办手续。个人凭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用电开户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企业用电开户审查的部门应在收到新增企业用电开户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电开户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凡未经用电开户审查的用户违法用电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
第五章 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与保护
第十四条 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须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承包单位资质必须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工程发包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工程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工程受电装置作业的电工,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 电力监督管理执法
第十八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维护全区的正常供用电秩序,依法对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协助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绝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和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严格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审核擅自引入非法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用电设施建设的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以责令终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