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关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1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8427
文号:洪管发〔2014〕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6-11-11
签署日期:2014-11-11
登记日期:2014-11-11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4-11-11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发〔2014〕6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怀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当前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实行集中连片开发,严格控制审批开发规模小、品位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支持高端住宅小区和有特色的商业、旅游房地产项目。尽快编制出台《洪江区住房建设规划(2015-2020年)》,科学确定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
二、全面落实首次购房优惠政策。以下情形视为首次购房,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应落实首次购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1)已购买单位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限价房,未购买商品房的家庭;
(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我区上年人均住房面积,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家庭;
(3)居住在配套设施未完善的非规模小区,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购一套的家庭;
(4)外地人员来我区购房的;
(5)一个家庭中,凡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从父母家庭中独立出来,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6)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三、实行首次购房补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区内人员首次在我区购房并缴纳首付款的,由区财政局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区外人员首次在我区购房并缴纳首付款的,由区财政局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购房补贴;区内公租房居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低保户在我区购房并缴纳首付款的,由区财政局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购房补贴(原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应及时退出),具体操作细则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同时,借款人自办理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即可用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按年冲抵还贷业务;实行财政代扣的借款人,每年可凭还款明细提取上年已还贷款本息金额(直至支取完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止);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作为其家庭收入计算还款能力。洪江区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9%,有条件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将缴存比例提高至12%。
五、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在我区的购房户,凡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城区: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办理房产证)的;
(2)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协议的;
(3)签订购房合同并全额付款,且房屋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六、解决购房户子女就学问题。凡在我区的购房业主,其子女入学,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登记证明,保证就近入学或择校入学。
七、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建设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安置房和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政府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八、完善房地产“先税后证”制度。未经税务和住建部门批准,开发商不得代征代收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推行业主自缴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和房地产企业安装税控机开具发票制度,全面推行房地产企业安装税控机,开发企业用税控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不得再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确保购房业主合法权益。购房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凭财政局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缴纳操作细则由税务部门具体制定。
九、调整建设项目规费收取方式,实行分时段收取项目建设规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30%,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
十、对项目规模大、开发企业信誉好的房产项目,纳入全区的重点项目进行调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征拆和水电配套等矛盾问题,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十一、加大“两违”建筑打击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我区各级各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置中的职责,建立分片、分区、责任到人的执法责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实行分类处置。进一步严格执法,从快、从重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杜绝新的“两违”建筑产生。
十二、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审批手续控制在80天内办结;
(2)个人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收费标准见附件。税务、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相关资料提供齐全的条件下,各部门审批手续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4)对建设工程前期工程咨询、地震安全性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水电安装等经营服务性项目全面放开,禁止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服务企业。
十三、建立问责机制。加大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纪工委信访室举报电话:0745-7636608)
本意见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附件:税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商品房“两证”需提供资料及收费标准
2014年9月28日
附件:
地税部门办理商品房“两证”需提供资料及收费标准
需提供资料 |
收 费 标 准 |
1.购买房屋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90平方米以下唯一生活用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 |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90—144平方米以内唯一生活用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 |
3.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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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地、户口地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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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关系及婚姻关系证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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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据(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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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卖房人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 |
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两证”需提供资料及收费标准
需提供资料 |
收 费 标 准 |
|
1.房屋买卖合同 |
1.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2.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 |
2.档案费 |
40元/卷、次 |
3.身份证 |
3.交易手续费 |
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按成交价的5‰ |
4.婚姻证明(登记为共同财产提供) |
4.测量成果利用费 |
40元/副 |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商品房“两证”需提供资料及收费标准
需提供资料 |
收 费 标 准 |
|
1.地税局开具的税单(国土办证联) |
1.交易费 |
720元/户 |
2.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 |
2.测图费 |
430元/户 |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如办夫妻两人名字需提供婚姻证明、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
3.工本费 |
20元/户 |
4.个人房产证 |
||
5.国土总证原件、房产总证复印件(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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