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洪江区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57 文号:洪管办发〔2014〕29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4-01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6-11-12
签署日期:2014-11-12 登记日期:2014-11-12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4-11-12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4-01002                     洪管办发〔2014〕29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1日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质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9. 附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

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

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任政委,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调研员、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森林公安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新局、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办)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区森林防火办

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区林业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火灾扑救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指导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师生的转移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下级纪检部门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追究处理;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提供救灾粮食、衣服和帐篷等物资;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森林防火项目的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援救拨款的准备;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本局的专业扑救队伍及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做好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的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防指负责指挥。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预警发布

区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区森林防火办设立监测预警中心,对区森林火险进行实时监测。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区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区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管理委员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质;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区管理委员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质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区管理委员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区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区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家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

大森林、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控情况,调度火情信息;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试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森林防火办、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4.2.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区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为市森防指掌握火势情况及时做好参加火灾扑救、协调扑火、物质调拨增援作参据。

4.2.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区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防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森防部门汇报,争取上级部门协调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门、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3  应急处置

我区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扑救工作

立即就近组织基础应急队伍和专业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救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

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span><span style=" 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color:#333333"="">  火案查处

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span><span style=" 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color:#333333"="">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人民政府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有林行政村(居)委会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将森林防火纳入村民自治,做到群防群治,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街)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森林防火办组织成立3支专业扑火队伍,分别为林业局(20人)、城管执法大队(30人)、国营林场(20人)。扑救森林火灾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6.2  物质保障

森林防火物质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乡(街)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质,扑救森林火灾物质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质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质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质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区管委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

6.3  资金保障

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伍、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附录

附件:

1.洪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联系乡、防火重点部位一览表;

2.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3.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4.洪江区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审批表;

5.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洪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联系乡、防火重点部位一览表

单位及职务

责任区域

政法委书记、森防指挥部政委

全区

区管委分管林业副主任、森防指挥长

全区

工委办副主任

常青乡

管委办副主任

桂花园乡

林业局局长

嵩云山景区、园林处

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横岩乡、国营林场

桂花园乡乡长

桂花园乡

横岩乡乡长

横岩乡

常青乡乡长

常青乡

文广新局局长

森防宣传

教育局局长

森防宣传

绿化办主任

森防宣传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日常工作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详细情况

(另附专题说明)

区森林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事  由

(另附专题说明)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意  见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示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新闻发布审批表

呈报单位

新闻发布会基本内容

(另附具体方案)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意  见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示

洪江区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意  见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示

<!--内容关联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