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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590 文号:洪管发〔2015〕8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5-0000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7-09-25
签署日期:2015-09-25 登记日期:2015-09-25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5-09-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5-00004                       洪管发〔2015〕8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内有关单位:

《洪江区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5日


洪江区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促进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3号)、中共洪江区工委《关于印发〈中共洪江区工委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区委〔201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下列重大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应当报区管委审议决策: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农、林、水、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新建和扩建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要财政出资的学校、公立医院新建、重大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原则上应由区管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管委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规,服务大局。请区管委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条件。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集约节约,规模适度。重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三)严格程序,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报请区管委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重大项目决策内容和程序

区管委对重大项目从建设规划、立项审批和概算调整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

(一)规划决策。重大项目需按行业或领域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的(含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设规模等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后,由发改区管委常务会议审定,或按规定由区管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或备案。区管委重点审核确定相关专项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立项决策。对列入区管委审议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向发改申报。发改视重大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到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应会商财政。对于急需建设的特殊项目,可专题申报。经区管委审议后同意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发改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其他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已纳入区管委审核确定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重大项目,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可不再报区管委审议项目立项。

(三)概算决策。重大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依法由发改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区管委立项批准额度10%以上的,应当报区管委同意。对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原程序进行批复。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由区发改、监察、审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区管委同意后批复。

具体实施细则由发改商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