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594
文号:洪管办发〔2016〕11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2-25
签署日期:2016-02-25
登记日期:2016-02-25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2-29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11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1月28日
洪江区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置洪江区国土资源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监督管理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新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拟定全区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管理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组织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区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区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代政府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落实;做好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做好对地理信息的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督,完成本级基础测绘任务。
(十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平台维护和登记信息查询、簿册档案管理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十七)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八)承办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土资源局设10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事务、信息综合、信访、综合治理、新闻发布、机要、档案、保密、保卫、接待、机关后勤事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电子政务、宣传等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对外合作与宣传工作规划,对科技项目对外合作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安排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组织安排重大的宣传活动。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规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实施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评议、行政检查方案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执法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查工作;审查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工作;协助司法机关查封、解封不动产权利相关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规划股(加挂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承办区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耕地保护股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办拟报区管委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
(五)建设用地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承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依规征地程序和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对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参与建设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资料会审;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施情况;承办国有土地划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六)地籍地政管理股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七)地质环境矿产股
负责实施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和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协助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报、监测、评价、治理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灾防治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治理方案提出治理意见;组织监测、监督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年报、通报、公报;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审核并监督实施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参与矿山建设的审查,负责区本级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工作和省、部级采矿权登记初审及采矿权转让初审;对区级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调处较大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协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征收工作;负责矿山年检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
参与编制全区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项目计划的申报;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地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本级矿业权评估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矿产地质资料汇编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工作;协助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价款的征收工作;协助省厅、市局对地勘单位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八)测绘行业管理股(加挂区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编制上报和实施区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分发、服务;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省定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和其他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规划和监管全区测绘市场,管理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区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人员作业证件及测绘仪器检定人员资格的年度审查工作;管理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载工作。
(九)不动产登记股
拟订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区本级不动产登记审查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档案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管。
组织和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开展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政策性措施,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组织和指导全区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负责土地资产情况统计;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
(十)人事计财股
承办局机关、股室、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事项;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编制区国土资源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收支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机关干部的各类保险;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账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财政和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汇总、编制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8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或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0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它事项
(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二)关于河道采砂的职责分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19号)规定办理。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职责分工,按照《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附则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