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4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67
文号:洪管办发〔2016〕18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2-25
签署日期:2016-02-25
登记日期:2016-02-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2-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18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2月25日
洪江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民政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区城乡救助管理站职责。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配方案的提出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农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八)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革命老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
(十二)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执行全省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区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申报,对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指导全区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协调跨省、市及周边县(市、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负责协调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负责拟定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区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文印、会议组织、机关保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房产、局机关基本建设及后勤事务等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负责各股室的协调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区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订全区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与上级民政系统网上信息的传递;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局机关局域网;负责维护、更新、完善区民政局公共信息网和微信平台建设。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性生活救助、特殊人群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性生活救助、特殊人群救助等资金的分配及资金收支的统计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性生活救助、特殊人群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协调和处理相关工作单位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救灾救济股(加挂社会事务股牌子)
监督实施救灾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下拨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农村救灾通讯信息联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负责全区殡葬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优抚安置股(加挂老区办牌子)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烈士陵园和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承办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负责革命老区相关工作事宜。
(六)社会福利股(加挂老龄办牌子)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区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社会福利机构和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监督落实有关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
招揽和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合法的社会筹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慈善款物;开展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负责论证和申报慈善项目;指导区内各级慈善组织和团体,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慈善意识;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性机构和慈善团体的联系与合作,为来洪投资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负责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政策;指导、协调全区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开展老龄宣传表彰工作。
(七)基政社区和地名区划股(加挂社会组织股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指导乡(街道)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申报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
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室负责人8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1名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其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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