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4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64
文号:洪管办发〔2016〕15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2-25
签署日期:2016-02-25
登记日期:2016-02-2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3-04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15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2月25日
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环境保护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能
负责指导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负责组织划定区生态保护红线,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负责区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的申报,收缴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指导辖区内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指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辖区地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受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指导和协调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稽查。
(三)负责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办区内新建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设以及上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六)监督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全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指导全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项应急处理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区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综治、计生、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督促工作,组织对区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申报、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
负责拟制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工作;协调指导全区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编写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拟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建立项目台账,归口申报和管理国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承办我区涉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监测断面点位确认与调整,指导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施和计量认证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医疗废物等污染防治;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章草案;负责固体废物跨境转移跟踪管理工作;负责新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生产、进口的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及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环境安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发布信息;负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负责组织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现场调查取证、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工作;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估及责任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查处;负责应急装备的管理、购置和维护;负责应急物资材料的调度和补给;协助有关部门疏散人群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全区风险源管理,分析环境重大污染隐患,预测重大环境事故风险;负责新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程与措施的评估论证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应急人员的培训,组建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各地及企业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建立、建设、备案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区创建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承担区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协调、组织、督促等日常工作。
(五)法制宣教股(挂信息中心牌子)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审理全区环境违法案件,承办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件和区局环保行政应诉案件;负责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环保法制建设、组织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绿色创建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负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电子政务及环境信息平台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5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下属二级事业单位:
1.环境保护监测站,股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
2.环境监察大队,股级,参公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3.生态创建工作中心,股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4.减排工作中心,股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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