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2
文号:洪管办发〔2016〕27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4-25
签署日期:2016-04-25
登记日期:2016-04-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4-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27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4月8日
洪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江分局、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洪江分局、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江分局和原洪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原区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3.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4.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5.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6.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7.整合投诉举报体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商业贿赂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六)依法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依法履行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
(九)依法履行商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单位;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兴区和品牌发展战略;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协调专项打假活动,组织协调一般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全区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参与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依法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计量和认证认可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效标识监督管理,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十三)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全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五)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工作;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贯彻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制度。
(十八)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十九)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股牌子)
协调机关日常党务、政务和群团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信访、档案、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督查、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负责承担综合性调研、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对外联络、公务接待、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除食品安全外的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服装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资产、财务和票据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局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全局经费预算、会计报表和组织收入;拟编基建项目方案及预决算审查;按照规定管理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加挂人事股、投诉举报中心牌子)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承担涉及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和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和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和协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三)法制监察室
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依法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把关、监督检查和报批报备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及听证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加挂企业注册股牌子)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依法承担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规定审核上报企业名称;承担上级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部分登记注册事项初审和审核工作;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审批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许可资料,做好归档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并协助做好公开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股(加挂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牌子)
拟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商业贿赂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引导工作;建立、培育市场管理专业人员队伍,指导建立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举办单位的检测体系,做好市场检测复核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理商标咨询、查询,办理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和商标补证工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工作;查处商标一般违法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建立商标数据库,开展宣传品牌推广工作;指导商标协会工作;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办理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处理工作;查处打击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承办举报投诉中心分流的有关服务和商品的举报投诉案件。
(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
组织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起草贯彻国家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烟花爆竹产品和纤维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指导和协调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拟定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目录;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标准和计量股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不含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的管理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计量认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推动开展自愿性认证活动;负责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预警等信息;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十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承担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拟订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餐饮食品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加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牌子)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单体药店、连锁门店);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和特种药械;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检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协助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贯彻实施医药人员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2名(可兼职)。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
1.整合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市场和质量稽查执法方面的职责,组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稽查大队,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核定稽查全额事业编制1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贯彻落实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走私贩私、传销、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受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派出机构
1.撤销原设置的基层工商所。
2.在城区和两个乡设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共核定编制14名,其中基层行政编制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具体分配如下:
城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城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核定编制7名,其中基层行政编制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桂花园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桂花园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核定编制4名,其中基层行政编制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横岩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横岩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核定编制3名,其中基层行政编制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三)下设事业机构
1.撤销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其人员编制一并划转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2.撤销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设立区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及各类商品的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核工作;承担全区产(商)品检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检测工作;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开展定量包装商品量计量检验抽查工作;开展计量器具校准、维修委托服务,计量检定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3.将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更名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制定全局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局计算机的应用、各种数据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网络维护以及信息传输等工作;开展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
4.保留区消费权益保护者协会,挂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工作任务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章程开展,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5.保留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挂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工作任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秘书长1名。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界定
1.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林产品、食用畜禽产品、初级水产品(含野生)从种植环节或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可食林产品、食用畜禽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4.与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5.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
6.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边界衔接机制、相互通报机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