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农业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601
文号:洪管办发〔2016〕2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4-25
签署日期:2016-04-25
登记日期:2016-04-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4-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22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农业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农业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3月9日
洪江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挂中共洪江区工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区农业水利局、原区工委农村工作部(区管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原区林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2.将原区农科教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3.将区畜牧水产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暂时依法委托区畜牧水产局行使。
4.将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暂时依法委托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使;将原区农村经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5.将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原区渔政管理站、原区兽医所承担的职责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6.将原区商务局承担的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7.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和管理。
8.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区森林和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9.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依法维护林农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农业、林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农业、林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林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林业、水利等各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区农业、林业、水利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林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林地、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区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林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议与发展。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促进农业、林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林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林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林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七)承担提升农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林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林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林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林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林生产资料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九)负责农林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林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林业、水利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林业、农村经济和水利信息,监测分析农业、林业、农村及水利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林业、水利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林业、农村及水利经济信息,负责农业、林业、水利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林业、水利信息服务。
(十二)实施科教兴农、兴林战略,拟订全区农、林、牧、水利和农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林、牧、水利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林、牧、水利、农机科技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指导农业、林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村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林业、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林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林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林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林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林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林业、水利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援外项目。
(十七)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区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八)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报批或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九)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区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利调度,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二十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二十三)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二十四)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工作。
(二十五)负责重大涉林、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林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林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六)组织开展全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区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集体林场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二十七)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二十八)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
(二十九)承担区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职责,指导区内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十)承担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十一)领导局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局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三十二)承办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全区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作;拟订农业、林业、水利、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农业、林业、水利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发展计划与财务股
提出全区农业、林业、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林业、水利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加挂资源林政股牌子)
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林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搞好主管产业产品和农药、化肥、种子、种苗质量的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林业和水事纠纷;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森林资源、水资源、河道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河道清障工作;组织编制河道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森林资源管理利用及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等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和管理森林资源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采挖和运输;负责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批与管理;承办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落实。
(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股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承担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配合做好行业扶贫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五)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承担组织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承担实施农林产品及相关农业、林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林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农业产业化指导股
拟订全区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农业、林业产业化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区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协调休闲农业、林业和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参与指导农、林产品物流业发展;拟订促进区农、林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林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林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承担农业、林业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提出大宗农、林产品和重要农业、林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林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和大宗农、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林业统计有关工作,采集、发布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林业农村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林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七)水利股
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城市防洪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蓄水、保水和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农村农田用水管理和节水工作以及新型节水灌溉技术、设施的推广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技术管理、技术规划设计、工程预结算、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供水、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农村水利改革和发展水利综合经济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统计报表工作;组织指导防洪规划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山塘大坝等安全监管;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八)水土保持股
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及组织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
(九)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人员编制
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总工程师1名,区工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9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区农业水利局、原区林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入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管理。
(二)区畜牧水产局、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改为副科级事业单位。
(三)湖南省嵩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领导职数1正2副,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四)将区农村经营管理局更名为区农村经营服务站,为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区农业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区农业林业水利综合执法大队,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六)区林业调查设计队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七)区林业基层管理中心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八)区林业技术推广站更名为区营林站(加挂森保站牌子),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九)区林地林权办公室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十一)区农村能源办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十二)区国营农场管理站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十三)设立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十四)设立区水利质量安全监管站,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十五)撤销区农科教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木材检查站、区木材管理站、区林业工业管理站、区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原核定的人员编制收回。
(十六)关于河道采砂的职责分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19号)规定办理。
(十七)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14号)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