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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0 文号:洪管办发〔2016〕24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3-25
签署日期:2016-03-25 登记日期:2016-03-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6-04-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24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3月9日


洪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3.将原区卫生局承担的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区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将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保留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疗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和指导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工作。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全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全区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拟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协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协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医疗机构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贯彻执行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及配送活动。

(八)组织监测全区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指导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建立并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全区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贯彻中医、西医和民族医并重方针,制定全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六)贯彻执行保健政策,负责全区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区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

(十七)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保健工作委员会、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机关党建等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保密、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和信息发布。

(二)人事和科技教育股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承担对口支援、驻村扶贫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指导下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法制监督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组织宣传贯彻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四)规划财务信息股(项目办)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区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股(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承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六)疾病预防控制股(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区管理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医政和中医药管理股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执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贯彻落实献血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区无偿献血规划,督促落实全区无偿献血任务;组织开展对医疗单位用血的监督管理,推广临床成份用血;承担血液管理的统计、信息工作;督促指导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和市委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区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中医药、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保护、挖掘、整理、开发和利用;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应用推广;推进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化建设。负责中医药事业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区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股

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区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拟订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指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协调指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全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级的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优生优育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协调指导区直相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病残儿童鉴定的初筛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指导和督促全区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创建工作,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股

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十二)爱国卫生股

贯彻执行全国、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室负责人12名(可兼职)。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区卫生局、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二)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