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1
文号:洪管办发〔2016〕2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3-28
签署日期:2016-03-28
登记日期:2016-03-28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6-03-28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26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3月28日
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洪江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将原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区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城市管理、房屋、市政和市容环境卫生、燃气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对违法行为依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
(四)负责对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外观造型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
(五)参与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审查;参与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承担对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新型城市化、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房地产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牵头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区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区统一地方建材价格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九)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建筑经营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制订建筑行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规划、施工报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
(十)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一)负责全区燃气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燃气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网点的资质管理。
(十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发展、集镇供水、村镇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镇统计、村镇品牌创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的建设,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区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六)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容貌标准。
(十七)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公用部门维修养护;负责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行政区内危房普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区本级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渣土、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负责区本级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路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十)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的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管理城区治丧、烟花爆竹燃放。
(二十二)负责区本级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职权如下:
1.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4.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地到其他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未进入指定地点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以及残缺破损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向城区水域排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乱停乱放车辆等侵占机动车道以外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区河道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承办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内审股)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文电处理、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综合调研、文稿起草及审核、会签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机要保密;负责重要接待和重要活动安排;负责行政后勤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设备的购买、维修及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及离退休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建、机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负责本局及二级机构资金使用计划的报批及拨付;负责本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业综合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规费的审核征收;负责对行政处罚罚款、行政许可收费;协助对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登记、保管、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乡规划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组织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前期规划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和改变用地性质的有关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外观造型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组织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作出技术认定,参与城乡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应诉;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等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城市道路、管线、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级差评估、清理和盘存工作;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勘察档案资料。
承担区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规划技术审查、规委会评审会议等工作;参与违规违章占地和建筑清查核定;参与对建设项目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以及信访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各乡、村庄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初审和报批;负责全区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乡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各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指导和监督镇、乡和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和实施;指导村庄整治、农村住房建设、指导乡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省、市重点镇(村)的建设工作。
(三)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制订全区建筑业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含外来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等单位管理工作以及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对区本级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受理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区本级房屋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企业执(从)业人员、建设项目的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和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核定和上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市场交易、劳动统筹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全区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的准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培训和考核申报上级发证等工作;负责企业建筑执(从)业人员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和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行业计划生育、人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文书档案、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
研究拟订全区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办法;负责区本级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桥涵、环卫设施、城市给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的审批、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桥梁、公共广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拆除、迁移、改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城市给水排水、生活污水设施的移交、拆除、迁移、改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区本级城市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敷设的规划审批;参与城区商、居等小区开发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市容环卫设计、对施工单位资格进行行业管理。
(五)房产管理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初审申报及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负责指导城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住宅公用部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拨付使用;负责房产测绘和白蚁防治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负责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房产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普查工作;参与房地产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公布各种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拟订和发布本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落实房改政策,完成房改相关工作。
(六)村镇建设股(加挂燃气管理股牌子)
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发展、集镇供水、村镇排水、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镇统计、村镇品牌创建;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庄建设、村庄整治工作。
研究拟订全区燃气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负责燃气发展规划备案,负责权限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年检年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区燃气供应数量规划和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对燃气价格的控制。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加挂法规宣教股牌子)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和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负责对即办件、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做出决定的事项的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的预审处置;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牵头协调需送其他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及普法教育宣传;负责建设法规的咨询、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书、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部门的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八)执法督察股(加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负责未办理案件的督办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综合协调;负责受理和查处市民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上级机关、领导批办件和相关部门转办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反馈工作;承办纪检、监察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对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登记、保管、拍卖工作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8名(可兼职)。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区景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景区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下属事业单位。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原2名自定机关事业编人员划入局二级事业单位,其中划入区保障住房管理办公室1名,划入区城市污水管理站1名。
(四)将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招录的4名参公身份人员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连人带编划入4名全额事业编人员到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中,调整2名到区保障住房管理办公室,2名到区城建档案馆。
(五)调整后,区保障住房管理办公室,股级,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6名;区城市污水管理站,股级,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3名;区城建档案馆,股级,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4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