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4
文号:洪管发〔2016〕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5-25
签署日期:2016-05-25
登记日期:2016-05-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6-05-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发〔2016〕2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2日
洪江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委规范性文件,指区管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委领导全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区管委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区管委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五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由区管委指定的具有该事项管理职权的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区管委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起草。
起草专业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制定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制定原则,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立足全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与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重复行文,且有制定的必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区管委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在本部门网站、洪江区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行政管理主体的职权和义务;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复议、诉讼及其他救济办法;
(五)法律责任、奖励办法;
(六)解释权;
(七)施行时间。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二)名称准确、内容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文字规范、标点符号准确;
(三)立足全局,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章、节。章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在每条序号后用“【】”符号标注条文主旨。
第十二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区管委审查决定。
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区管委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报送区管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送区管委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区管委办公室,应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制定必要的,移送区管委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部门应当保证区管委法制办公室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定的制度及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部门争议协调结果、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和各方的观点及其依据或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起草时参考的有关资料;
(四)书面征求意见的征求信函及回复的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管委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区管委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区管委法制办公室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区管委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区管委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七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区管委办公室提请区管委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区管委主任、副主任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区管委主任、副主任签署。
第十八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由区管委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九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洪江区公众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二条 对区管委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区管委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管委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区管委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于清理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区管委现行规范性文件。
修改区管委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在洪江区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管委办公室经区管委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区管委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直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注明外,区管委规范性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