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3
文号:洪管办发〔2016〕28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5-25
签署日期:2016-05-25
登记日期:2016-05-25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6-05-25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办发〔2016〕28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3月9日
洪江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精神,设立洪江区财政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区管委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入区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管委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区管委金融领域有关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区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区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代区管委起草财政、财务、会议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管委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工委委员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未纳入资产股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区管委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区管委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十五)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监管和重组。
(十六)承办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新闻宣传、安全、信访、议案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接待、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拟定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调查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税政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和财经法规,负责全区财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税政管理和税政调研工作,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源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财政听证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区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牵头协调需要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承办本单位组织或参与其它单位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综合计划股
研究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财政经济信息,为加强改进财政管理提供咨询和参考;围绕财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管理政策、体制等重大课题研究;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编制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时反映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物价、移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预算资金;负责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调整方案的设计;制定津贴补贴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区属单位津贴补贴及奖励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区属各单位津贴补贴及奖励实施方案;测算工资调整对全区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五)预算股
研究制定本级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本级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承担区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办理财政结算事宜;承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的具体工作,负责预算执行工作;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
(六)国库股
拟定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依法办理地方税征收机关征收手续费等退库审核事项;汇总批复区本级部门决算,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统一管理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开户及账户;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拨付;拟定和执行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的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股
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问题;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知识产权、文化、档案、地震、社科、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费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负责有关专款的分配下达;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所属文教企业的财务工作,分配管理区级文教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制定、修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行业经济政策的研究。
(九)经建股
承担发改、住建、国土、交通、环保、供销、总工会、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交通、环保、住建、国土、供销等部门的相关政策性补贴及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管理。
(十)社会保障股
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药监及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
(十一)农业股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拟订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
(十二)企业股
承担经济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区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有关区属企业财务监管。
(十三)对外经济贸易股
承担商务、粮食、旅游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口岸、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十四)会计股
负责全区会计管理,贯彻实施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发、申报、注册登记;指导管理全区会计从业人员和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有关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十五)金融与债务股(加挂融资管理股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类企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处置等,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等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和融资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编制和分配;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扶持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等工作)。
负责洪江区管委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管理,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区公私合作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股(加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处置、转经营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政府出资企业资产处置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调剂、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动态信息化管理;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与考核,研究对政府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上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十七)绩效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评价和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库,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分配财政资金提供依据;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局信息化建设方案;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系统广域网、局域网、城域网及财政信息网站,为财政改革和财政业务运行提供技术保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编码,建设规范的财政业务数据库;负责建设和管理内部网站和因特网站,开发信息资源,推行政务公开;协助各业务股室使用计算机网络平台,推行相关的财政业务系统;会同有关股室组织财政系统干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负责局内部各股室及二级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统一配置和维护工作;负责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股
负责全区财政监督检查;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监督检查区级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局内各股室(部门)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全区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财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为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股(室)领导职数19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1.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更名为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为区财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财政局,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
2.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仍为区财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财政局,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3.区乡镇财政管理局更名为区乡镇财政服务中心,原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财政局,为区财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4.区农业综合开发办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仍为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6.工资发放管理中心,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7.工程预决算审查办公室,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8.会计函授站,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9.国债服务部,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10.撤销住房资金管理部,自收自支单位,原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并核销。
六、附则
本规定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