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9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603
文号:洪管发〔2016〕6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6-0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8-09
签署日期:2016-08-09
登记日期:2016-08-09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办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6-08-09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6-00001 洪管发〔2016〕6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9日
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以及国家关于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设、审核、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范围包括: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建设工程,以及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国土整理、生态环境等工程,以及工程所需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成立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主任任组长,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区管委办、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性质划分,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四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项目;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项目;
(三)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四)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察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及变更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前实行审批制度: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
(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分管领导审批;
(2)2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3)5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主任审批。
(二)不需本级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完基本建设程序后实施。
(三)无资金来源,需本级财政追加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
(1)5万元(含5万)以下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5-20万元(含20万)由管委主任审批;
(3)20万元以上由管委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立项审批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额,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国家设计、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二)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需增加隐蔽工程量的;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调整的;
(四)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缩短工期、节约投资和土地;
(五)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需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一)单次变更在20万以上的;
(二)工程造价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以上的。
第十一条 报政府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原因及相关单位论证意见;
(二)变更的费用来源证明;
(三)《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论证,提出可行方案并签署意见;
(二)确需变更的,财政部门进行变更预算评审;
(三)财政审核变更预算后,建设单位将变更审核资料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变更额度的大小,进行审批: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
(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分管领导审批;
(2)2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3)5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主任审批。
(二)无资金来源,需本级财政追加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
(1)5万元(含5万)以下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5-20万元(含20万)由管委主任审批;
(3)20万元以上由管委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审批程序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后可直接变更,上级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改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规定负责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金额达到怀化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内,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发改部门负责管理;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项目标底、预算须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最高控制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确定的最高控制价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预算未经审查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招标或政府采购后,应依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标准示范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公告。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对基本建设程序不全的项目不批准开工建设,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设计管理。执行新建项目基础设计前详细地质勘查、设计图纸审查制度,提高设计的深度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考评、日巡查、周报告等有关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施工单位业绩和招投标的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对各项工程量签证资料的验收、核实,并对签证数据真实性终生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质监、监理机构按规定负责项目安全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保证工程安全施工。
第五章 项目评审、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起始审核金额为8万元(含8万)。
第二十四条 8万元(不含8万)以内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其中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审核后直接拨付,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工程合同、发票、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详细组成清单及工程量签证单。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项目造价审核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和财政、审计部门直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入库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向中介造价机构购买服务所发生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区内融资平台(区城建投公司、区洪城公司、区创洪公司、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区交建投、区保障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相应的平台公司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则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其他投资建设的项目,从预算安排的评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证书,市外中介机构应具有怀化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二)有固定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公路桥梁、国土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三)在怀化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良好信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实行“管、评、审”分离的制度。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概(预)算、工程变更预算的评审。
(三)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结算造价的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按法律法规,按合同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作为资金拨付及竣工结算唯一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预或决(结)算审核实行合理下浮制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施工方无投标报价的项目,下浮幅度不低于5% ,具体下浮比例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有投标报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予下浮。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未完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核结算,对发生的相关造价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对签字确认后的送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单位对因资料的准确性等其他因素造成的造价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行限时审核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初审意见:
(一)预算:
(1)10万元以内(投资额,下同)的1个工作日办理;
(2)10万元-100万元的5个工作日;
(3)100万元-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
(4)500万元-2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5)2000万元以上的40个工作日。
(二)结(决)算:
(1)1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2)100万元-5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3)500万元-2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4)2000万元-5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
(5)5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采取直接拨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合同、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核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审核表后5个工作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方或工程施工方。
第三十九条 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工程量总价款的70%。审计部门审核后,凭审计结论支付余款。
第四十条 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变更造价在依程序审批后,可并入合同工程总价,按进度拨付。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库;
(二)融资项目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额度的;
(三)应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而未组织的;
(四)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出现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转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审批增加投资额的,办理工程决算、资金拨付时不予以认可。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标施工企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并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将其清退出我区建设市场。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责或失职造成工程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禁止在区内承接监理业务6个月至2年。
监理所签的工程量签证与实际有重大出入或对工程造价的核定起较大影响的,对监理人员给予禁止在我区从事监理工作2-5年,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区管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所报送工程结算资料,须真实、准确。对签署虚假签证、篡改工程签证资料的,一经查出,1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取消其1年招投标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包括采取PPP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不适应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洪江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洪管发〔2011〕6号)废止,过去区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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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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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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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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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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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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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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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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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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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分管副主任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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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常务副主任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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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主任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按照《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表按下列方式审批:1. 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分管领导审批;(2)、 2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3)、5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主任审批。2. 不需本级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完基本建设程序后实施。3. 无资金来源,需本级财政追加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 5万元(含5万)以下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2) 5-20万元(含20万)由管委主任审批;(3) 20万元以上由管委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附件二
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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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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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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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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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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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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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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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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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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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变更预算评审意见 |
资金管理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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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程预决算 审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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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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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意见 |
管委分管副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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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常务副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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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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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按照《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表“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意见”栏按下列方式审批:1. 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分管领导审批;(2)、 2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3)、5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主任审批。2. 无资金来源,需本级财政追加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5万元(含5万)以下的由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2)5-20万元(含20万)由管委主任审批;(3)20万元以上由管委常务会议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