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非法捕捞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0-28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7979
文号:洪管函〔2016〕59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8-10-28
签署日期:2016-10-28
登记日期:2016-10-28
所属机构: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6-10-28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函〔2016〕59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禁非法捕捞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渔业资源的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河流、水库、山塘等天然水域资源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违者由区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爆炸物、有毒物、渔具、捕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洪江电视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责成违法行为人作公开检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工具、物品的,由区渔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持有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工具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必须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主动上交区渔政管理部门或所辖乡(街)派出所。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上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是我区专业渔民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取消以后机动捕捞渔船燃油补贴和其它国家惠渔政策。
五、对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畜牧水产局是渔政执法主体,区公安、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乡街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本辖区内渔政管理及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对执法违法、庇护违法人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一查到底,严肃查处。
七、发现有电鱼、炸鱼和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区畜牧水产局举报,相关部门要对举报者做好保密工作。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18874520877、13874433791,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两千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