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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7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606 文号:洪管发〔2016〕11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6-000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12-17
签署日期:2016-12-17 登记日期:2016-12-17 所属机构:区审计局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6-12-17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6-00006                     洪管发〔2016〕11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6日


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相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区内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区审计局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六条  区审计局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区审计局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向中介造价机构购买服务所发生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区内融资平台(区城建投公司、区洪城公司、区创洪公司、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区交建投、区保障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相应的平台公司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则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其他投资建设的项目,从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区审计局。

第十条按照《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结算造价的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须约定以下条款:

(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额超过送审金额15%的,按超出部分的10%扣减施工单位工程价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前,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十二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未经区审计局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资产移交和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区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审计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区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区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以上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洪管发〔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