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人防报建 联审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6 00:00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85609
文号:洪管函〔2017〕3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09-16
签署日期:2017-09-16
登记日期:2017-09-16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7-09-16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洪管函〔2017〕32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人防报建
联审程序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人防报建联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规划区域内(包括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包括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同步施工,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竣工后由人防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家人防抗力标准。验收合格的,由人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不到人防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因法定事由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同意后,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人防工程的项目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进入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前,应审查建设单位人防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未将人防设施建设投资列入计划的,发改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坚持人防前置审批,住建部门在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要求报建单位到人防部门审批盖章,未经人防部门审查盖章的,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准建设单位施工。
六、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书。
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在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的同时,发改、人防、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改进审批服务,最大限度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
八、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