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新民路传统商业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0-000737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9-16
签署日期:2019-09-16
登记日期:2019-09-16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9-09-12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新民路传统商业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新民路传统商业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洪江区新民路传统商业街旅游业态开发
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工委、区管委提出的“建设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战略目标,助力洪江古商城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按照“创新创业、宜居宜游、精致精美、古色古香”的要求,将新民路培育成一条文化底蕴深厚、特色产业鲜明、带动就业明显的文化旅游传统特色商业街,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的商铺范围为洪江区新民路路段两侧临街一楼门面。
第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凡在此期间新入驻且符合条件的商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享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的商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态类别包括:1.有地域特色的小吃、土特产、旅游文创产品等;2.民国风情西餐厅、茶餐厅、酒吧、清吧、甜品屋、咖啡馆等;3.古装、旗袍、“奇、特、异”服装道具等专营店;4.特色文化、工艺、科技展示体验等。
(二)装修风格、经营形式、服务模式及着装须与明清、民国商道文化风格相符。
(三)所有商铺经营的油烟、噪音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商铺,享受以下政策:
(一)新业态培育期,区管委按照300元/㎡一次性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租金。
(二)新业态培育期,区管委按照300元/㎡对商铺经营面积给予装修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装修本金。
(三)在规定招商期限内,新植入的旅游新业态经营户缴纳的税款,从投入经营年度开始,前三年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对经营户进行等额奖励。
(四)新植入或改装的商铺可享受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融资贷款服务、创新创业奖励等政策。
第六条 享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的商铺业主,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补助:
(一)申报房租补助的,应在入驻商业街时向区文旅广体局备案。
(二)申报装修补助的,应在入驻商业街时将装修方案报区文旅广体局审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业主,正式经营一年以后,可向区文旅广体局递交申请,由区文旅广体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再按程序进行补助。
第七条 房租和装修补助资金按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算,不含仓储及阁楼。
第八条 同一业主同一商铺只享受一次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