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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17:23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区管委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工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传销、直销、侵犯商标专用、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区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案件的应对处理。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工作;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贯彻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制度。

(二十一)指导乡(街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二)完成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界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开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商贩、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占道经营、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整治、查处、取缔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人事、财务)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與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局重要活动,重要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承担机关党组、非公党建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组、非公党建、意识形态等相关工作;组织宣传、学习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

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外事、调资、社会保险等工作;管理本局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职工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本局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教育、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局财务工作。制定局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落实;制定财务和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承担资产(装备)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协助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食品生产股(加挂综合协调股牌子)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四)食盐、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流通环节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流通环节许可管理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做好重大活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对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监管工作;掌握分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

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酒类流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酒类流通管理政策;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组织实施全区食盐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食盐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有关食盐安全违法案件。拟订食品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组织食品质量监测,承担食品区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餐饮服务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加挂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牌子)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单体药店、连锁门店);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和特种药械;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贯彻实施医药人员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指导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股(加挂打击传销股)

组织指导查处垄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承担全区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加挂投诉举报中心的牌子)

组织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处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管理“12315”申诉举报服务平台;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处理等,以及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信息。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

 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较大、重大事故,配合此类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十一)知识产权股

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工作;指导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知识产权交易;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发展与监督的政策措施;承办区管委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驰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二)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

贯彻落实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经纪人、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企业信息查询,信息设备管理及维护。

依法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本级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核工作;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规范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网上违法违章经营、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承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跨地域纠纷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三)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区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ロ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订提高本区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本区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贯彻实施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质量认证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权监督管理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计量管理股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本区量值传递;负责管理本区计量标准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强制性计量检定的管理;负责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许可证管理;对进口、制造、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社会中介计量机构;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计量考评人员的考核发证;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社会计量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并进行监督管理;规划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业务建设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计量工作。

(十五)政务服务股(加挂区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牌子)

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行使局行政指导及行政服务职能。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负责落实本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全员进驻区管委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他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管委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管理工作。

(十六)价格监督管理股

承担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法工作,监督全区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督检查应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工作;负责价格案件审理和应诉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监督全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17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名,人员只出不进。原设立的5个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使用的10名基层行政编制置换为全额事业编。局机关设局长 1名,副局长3 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 16名(可兼任)。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工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