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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规定

来源:洪江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09:49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怀政发〔200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具体事项细化和量化标准: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讨论和活动安排;
(三)重大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的制订;
(四)区自然资源行业及局机关发展规划;
(五)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六)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七)5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和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及财务决算执行情况;
(八)先进、劳模的推荐、表彰;
(九)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十)机构设置和编制定额;
(十一)干部选拔、配备和任免;
(十二)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原则:
(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涉及全区自然资源建设、发展、管理、产业政策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和群众进行综合论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司法论证或法制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策。
第五条 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股(室、站)、二级单位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局分管领导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科学论证。对涉及全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出台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作出科学预测或评估择优的重大决策,原则上都要经过专家的咨询、论证。在制定决策方案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可吸收专家参与决策方案的研究、制定,也可由专家牵头制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时,可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此项工作由决策提出股室负责组织实施。邀请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应不少于3名。
(三)征求意见。承办单位拟订初步方案后,应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局相关股(室)、站、二级单位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并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法治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由局法治股会同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五)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局法治股、分管局领导先后审核通过后,报局长决定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1、有关职能股(室)、站、二级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2、局法治股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4、局长最后发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5、参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2/3不得决策。
(六)形成会议纪要。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的决定。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股(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 决策执行
议事内容形成决策后,应当明确重大决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七条 督查落实
(一)局属各股(室)、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有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必须抓好落实,跟踪督办。
(二)决策落实由办公室督查督办,检查落实由法治股负责,并将办理结果向局长汇报。
第八条 建立行政决策的评价和问责机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局定期组织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由局法治股牵头跟踪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形成反应灵敏、股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行政决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施行。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