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HQDR-2017-01002 洪管办发〔2017〕17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日
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组织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对投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公证部门对投票、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征收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管委依法进行公告。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合理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登记与实地调查有差异的,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管委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执行。拒不领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收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并由被征收当事人承担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第九条 区管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含油茶林)、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宅基地参照邻近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按照洪江区原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分别参照邻近水田征收补偿标准的1.65倍和1.5倍进行补偿。)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含油茶林)、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9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10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按亩进行补偿(无论地上栽种何种果木、苗木一律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进行青苗补偿,且按亩不按株进行计算)。
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图件。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饰)按照附件5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附件5规定未明确的,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未装修(饰)的不计算装修(饰)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需要过渡的被征收户过渡费按月按户计算, 3人以内(含3人)每户每月补助5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安置方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过渡费按标准的两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安置单位提供房屋过渡的,只发放搬家费。
第十七条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用途为营业用房,并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300元/平方米营业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未载明土地用途为营业用房的,在发布征收公告之前经营2年以上,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可参照经营用房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二十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一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纯木结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主屋(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查,区管委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四章 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安置区必须符合区管委城市建设规划和安置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区管委应确定专门的安置机构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就地就近就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组织安置区建设、分配与管理;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用地手续办理、“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应当予以安置。
因历史原因,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征收已予以安置的,另处房屋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控制划地安置方式。按照“以户为单位,确定安置人数”的原则,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购现房的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整村纳入城市规划区进行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其被征收的房屋按标准补偿后,安置单位按照人均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产权安置房,独生子女户和无子女老人以户为单位再增加40平方米的配置产权安置房;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其合法建筑被征收补偿后,政府配置的产权安置房指标按照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折算成货币给予补偿,并不再予以其他安置,也不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测量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大于核实面积25%以下(含25%)部分,被征收户按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支付超出面积的费用;超出安置户核实面积25%以上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市场价支付超出面积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有关批准手续由区管委确定的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第五章 安置资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经乡(街道)、村、组出具证明,并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原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户;
(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
3.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五)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五)家庭“入赘”的(指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
(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不退还安置房的,按当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区管委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实施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但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未予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2.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4.洪江区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5.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6.洪江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
偿标准
7.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8.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9.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
标准
10.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
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一、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一)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二)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三)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二、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三、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四、集中迁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补偿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和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五、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六、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七、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市、县市区房产局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附件2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类别 |
征收补偿价 |
主 要 特 征 |
|
钢筋砼框架结构 |
800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6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5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45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2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3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13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5.合法正房木结构按2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3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按450元/平方米、钢筋砼框架结构按550元/平方米分别给予奖励。
附件3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
钢筋砼桩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完好房 |
十成 |
15年以内 |
12年以内 |
9年以内 |
6年以内 |
|
基本完好房 |
九成 |
15-30年 |
12-20年 |
10-16年 |
7-10年 |
|
一般损坏房 |
八成 |
31-45年 |
21-36年 |
17-30年 |
11-14年 |
|
严重损坏房 |
七成 |
45年以上 |
36年以上 |
30年以上 |
14年以上 |
附件4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
补 偿 标 准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
有棺 |
4000 |
||||
砖石坟 |
冢 |
5000 |
|||
砼坟 |
冢 |
6000 |
|||
碑 |
|
座 |
600-1000 |
||
罗围 |
|
圈 |
1200-2000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
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4.装饰、装修坟按市场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5
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
附件6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
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砖(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片石干彻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9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杆线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变压器 |
个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0.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间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水泥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0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间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
—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7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
(单位:元/亩)
|
水 田 |
旱 地 |
园 地 |
林 地 |
||||||||
Ⅰ区 |
Ⅱ区 |
Ⅰ区 |
Ⅱ区 |
Ⅰ区 |
Ⅱ区 |
Ⅰ区 |
Ⅱ区 |
|||||
市区 |
57000 |
48000 |
45600 |
38400 |
45600 |
38400 |
34200 |
28800 |
||||
洪江市 |
47000 |
39000 |
37600 |
31200 |
37600 |
31200 |
23500 |
19500 |
||||
溆浦县 |
47000 |
40000 |
37600 |
32000 |
37600 |
32000 |
23500 |
20000 |
||||
辰溪县 |
47000 |
39000 |
37600 |
31200 |
37600 |
31200 |
23500 |
19500 |
||||
沅陵县 |
44000 |
40000 |
35200 |
32000 |
35200 |
32000 |
22000 |
20000 |
||||
芷江县 |
47000 |
40000 |
37600 |
32000 |
37600 |
32000 |
23500 |
20000 |
||||
靖州县 |
44000 |
37000 |
35200 |
29600 |
35200 |
29600 |
22000 |
18500 |
||||
麻阳县 |
44000 |
39000 |
35200 |
31200 |
35200 |
31200 |
22000 |
19500 |
||||
会同县 |
43700 |
37000 |
34960 |
29600 |
34960 |
29600 |
21850 |
18500 |
||||
洪江区 |
47000 |
40000 |
37600 |
32000 |
37600 |
32000 |
23500 |
20000 |
||||
新晃县 |
43700 |
37000 |
34960 |
29600 |
34960 |
29600 |
21850 |
18500 |
||||
中方县 |
47000 |
40000 |
37600 |
32000 |
37600 |
32000 |
23500 |
20000 |
||||
通道县 |
43700 |
37000 |
34960 |
29600 |
34960 |
29600 |
21850 |
18500 |
附件8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
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水田 |
旱地 |
专业菜地 |
专业鱼池(塘) |
备注 |
||||||
市区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洪江市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溆浦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辰溪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沅陵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芷江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靖州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麻阳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会同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洪江区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新晃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中方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
通道县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附件9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
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注 |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楠竹 |
6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以栽植较多的一类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油茶 |
25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油茶、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3.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附件10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
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
补偿 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
1 |
樟树 |
25 |
40 |
60 |
70 |
80 |
110 |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
2 |
梓、楠、泡桐 |
25 |
27 |
30 |
38 |
48 |
55 |
|||||||
3 |
杉树、松树 |
25 |
27 |
30 |
38 |
45 |
50 |
|||||||
4 |
桂花 |
25 |
40 |
50 |
80 |
110 |
220 |
|||||||
5 |
玉兰 |
25 |
35 |
45 |
50 |
60 |
90 |
|||||||
6 |
铁树 |
60 |
120 |
|
|
|
|
|||||||
7 |
女贞 |
22 |
30 |
40 |
45 |
60 |
80 |
|||||||
8 |
楠竹、竹 |
每根周围10—20厘米补偿26元 |
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4 |
油茶、油桐 |
20 |
60 |
80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1 |
茉莉、木槿 |
0.5 |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1 |
|
株 |
40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一年生 |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 |
株 |
40 |
|||
|
1.5 |
株 |
65 |
|||
3 |
黄杨、夹竹桃 |
一年生 |
|
丛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二年生 |
|
丛 |
30 |
|||
三年生 |
|
丛 |
40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
0.4 |
株 |
2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40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
丛 |
25 |
|
中 |
|
丛 |
28 |
|||
大 |
|
丛 |
30 |
|||
6 |
月季、玫瑰、杜鹃 |
一年生 |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二年生 |
|
株 |
30 |
|||
三年生 |
|
株 |
40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2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1.4 |
|
株 |
30 |
|||
1.7 |
|
株 |
4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25 |
|
|
|
大丛 |
30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
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