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交通运输局案例公开
【典型案例大曝光】张某某,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30211968XXXXXXXX, 联系电话:181XXXX7725,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岩垅乡。2023 年 11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 S334线 K287+650 M处发现唐某某驾驶车辆湘 NORXXX涉嫌超限运输,经执法人员引导至茅头园超限检测站检测车货总重 35.95 吨,限重25吨,超限10.95吨,该车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