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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开

来源:洪江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10:04 【字体:

[典型案例大曝光]汤某某身份证号码4330211969XXXXXXXX2024523日洪江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洪江区 S334 线横岩水电站路段发现汤某某驾驶车辆湘ND4XXXX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车装载乘客2人,一人从洪江去江市拼车前往广州,与拼车车辆议价车费 400元,另一人从洪江中山路小学处上车前往横岩乡卫生院,与该车驾驶员议价车费为5元,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件,也没有其他的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