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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来源:洪江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11:15 【字体:

道路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91100分,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洪黔公路恒裕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附近开展道路运输执勤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某某驾驶湘ND46**3号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经现场检查,该车搭载乘客4人,从怀化市鹤城区出发前往洪江区城区某某向每名乘客收取车费50元。某某当场无法提供湘ND46**3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营运证明。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下事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份、现场视频份,证明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某某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及认可,承认有偿营运事实;

证据三:湘湘ND46**3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车主、车型及车辆使用性质;

证据四:某某驾驶证,证明其准驾车型。

二、查处结果

(一)违法定性

当事人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营运违法事实。

(二)裁量基准

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基准,某某系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小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的处罚基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2.在监督检查中,积极主动配合;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适用减轻处罚需经集体讨论),属于一般-减轻违法程度,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1万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执行情况

目前,当事人某某已充分认识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警示意义

)社会警示效应突出。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车况不明、保险缺失、驾驶员资质无保障等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执法人员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遇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务必积极配合,任何试图逃避检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选择合法合规的客运车辆出行。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洪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