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审计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全区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审计工作的业务;负责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区管委报告和向区管委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和预决算执行情况。
3、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管委部门管理和受区管委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收支。
6、区管委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8、区管委及区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管委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管委委托向区人大联工委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区工委、区管委委托,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