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2:洪江区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整的,责令停业整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险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第二款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养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3.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4.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6.突发事件应对检查 7.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8.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7月至12月 | 实地核查及书面检查 | 一年一次 |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管委办、消防救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