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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摘)

来源:洪江区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1-30 15:04 【字体:

关于做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消证明

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201812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86号,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取消52项证明事项,并明确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中,涉及户口业务的有2项,一是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二是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证明用途均为变更、更正姓名。请你们将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认真抓好落实,今后在办理姓名变更、更正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2项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摘)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2019124      


附件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摘)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7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变更、更正姓名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派出所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不再提交。

18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变更、更正姓名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派出所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