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怀化市洪江区人社局
责任科室:
事项名称 |
裁员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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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怀化市洪江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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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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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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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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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网上可查询办理指南,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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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办地址 |
http://hjq.huaihu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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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次数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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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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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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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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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暂无联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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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在辖区内该事项如有具体数量限制的应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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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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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地址 |
洪江区新民路21号区管委一栋二楼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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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电话 |
0745-762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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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http://hjq.huaihu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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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部门名称 |
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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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地址 |
怀化市洪江区雄溪路98号一楼立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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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电话 |
0745-762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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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http://hhhjfy.chinacourt.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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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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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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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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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填写业务系统全称(如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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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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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劳动关系股(王海民 |
1 |
提交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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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审 |
劳动关系股(王海民) |
2 |
资料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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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 |
行政审批股(王海民) |
3 |
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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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批 |
肖剑刃 |
2 |
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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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结 |
劳动关系股(王海民) |
2 |
审批通过,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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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
必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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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为证照、批文的必须提交图片电子档,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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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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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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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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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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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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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别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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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种类 |
申请单位需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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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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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区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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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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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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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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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5-763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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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4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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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怀化市洪江区巫水南路142号人社局二楼205室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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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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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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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裁员多少人需向劳动部门备案? |
答: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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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样本)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事项材料类型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证照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与系统录入一致。 |
材料符合要求,与系统录入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2 |
企业裁员方案(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职工总人数、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人数和名单、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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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与系统录入一致。 |
材料符合要求,与系统录入一致。 |
(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
3 |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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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与系统录入一致。 |
材料符合要求,与系统录入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4 |
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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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与系统录入一致。 |
材料符合要求,与系统录入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5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
原件 |
1 |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与系统录入一致。 |
材料符合要求,与系统录入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