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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洪管行复字〔2021〕1号)

来源:洪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6:25 【字体:

                                       

行复字〔20211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云汉族

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怀化市洪江区沅江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1006642899B,联系电话0745-7622709

法定代表人:王刚云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云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处罚,向本复议机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

申请人称:、塘坨市场内的道路既不是公路,亦不属于军事基地,开车进入不应认定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二、塘坨市场是人民群众购买生活物资的农贸市场,政府基于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应当在路口设立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拦路装置不让汽车进入,而不应既开放路口,又不允许汽车进入。三、自己驾车进入禁停区域仅有几分钟,时间较短。综上,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处罚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

被申请人答辩称:洪江区塘坨路是进入塘坨市场唯一车辆驶入的道路,多年来商贩在塘坨道路占道经营。2020年我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塘坨路占道经营现象进行整改,为防止车辆进入造成群死群伤的现象发生,要求我队在塘坨路设立在人流高峰期禁止车辆驶入的管理设施。我队于2020年6月17日在塘坨路设立了禁止驶入的抓拍系统和禁令标志,明确从7点至19点禁止车辆驶入,违者按照相关法律依法处理。并于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在洪江电视台予以公告。

申请人2020年12月14日08时58分,驾驶湘N8**39小型轿车驶入塘坨路,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0条第6项,对申请人王某云依法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王某云的违法事实属实,处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08时5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塘坨路并短暂停留,该行为被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置在塘坨市场路口段的抓拍设备拍照记录,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抓拍记录,认定申请人在塘坨市场路口路段30米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0条第6项,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罚款100元,记3分。申请人已到洪江区交管中心接受处罚,并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在洪江电视台进行了关于塘坨路段禁止通行的公告。申请人已缴纳1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本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管理处罚的职责。

经审理,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一、塘坨市场路口路段的道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塘坨市场路口路段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公共道路,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无疑。

二、被申请人设置该交通禁令标志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020年,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我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下,对塘坨路占道经营现象进行整改,进而在塘坨路设立在人流高峰期禁止车辆驶入的管理设施,并于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在洪江电视台予以公告,该行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目的,在实体与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08时58分,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塘坨路,被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置的抓拍设备拍照取证,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据此依法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因为该处罚决定是针对申请人“在禁止车辆驶入的人流高峰期进入特定路段”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主张自己驾车驶入停留时间较短从而应当免予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亦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本案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在醒目处设置了交通管理设施并收集证据,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前告知拟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给予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其他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82190125721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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