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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洪管行复字〔2022〕2号)

来源:洪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0 【字体:





                                                  

洪管行复字〔2022〕2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怀化市洪江区沅江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1006642899B,联系电话0745-7622709。
    法定代表人:王刚云,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2821901414860)处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2821901414860)。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鲁MD**02车从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下来右转走249省道向南行驶至136公里100米处时,由于第一次经过此地,未注意到有超限检测站,看到的时候已经过了进站的入口。便停下车开启双闪缓慢倒车至进站入口过磅接受检查,在此过程中被电子警察拍到。此处的电子警察抓拍是为了处罚逃避超限检查的,申请人并未逃避检查,所以请求酌情处理给予免除扣分处罚。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事实,2022年1月6日20点13分许,申请人驾驶鲁MD**02号大型货车沿S249省道寨头大桥进入洪江区,当他驾驶该车行至洪江区茅头园治超检查站路口时,没有按禁令标志指示右转进入治超站接受检查,而是直行通过,当即被被申请人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并在24小时内录入全国联网的交通违法处罚系统。二、S249省道沿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醒目,S249省道洪江区茅头园治超检查站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进站接受检查,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并由省政府验收合格运行至今。沿途各类交通标志齐全有效,从省道S249寨头大桥至茅头园治超站,短短的一公里沿途就有3处专门为大货车设立的告知、提示、禁止三块交通标牌,分别起告知、提示、禁止作用,3块交通标牌设置合理、视距清晰、醒目。三、处罚依据,申请人驾驶鲁MD**02号大货车不按规定进入全国、全省统一设立的超限检查站接受检查,其行为属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内容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记3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准确。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6日20点13分许,申请人驾驶大型货车(鲁MD**02)沿S249省道寨头大桥进入洪江区,其驾驶该车行至洪江区茅头园治超检查站路口时,未按禁令标志指示右转进入治超站接受检查的专用行驶线路,而是直行通过,当即被被申请人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并在24小时内录入全国联网的交通违法处罚系统。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内容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记3分。申请人已接受处罚,并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本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管理处罚的职责。
经审理,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1、设置于S249省道136公里100米处的道路交通违法电子抓拍系统是否仅抓拍处罚逃避超限检查的违法行为?
    设置于S249省道136公里100米处的道路交通违法电子抓拍系统对于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等多种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自动抓拍取证,并于24小时内录入全国联网的交通违法处罚系统,申请人提出的此处道路交通违法电子抓拍系统仅抓拍处罚逃避超限检查的违法行为这一观点不能得到本复议机关的支持。
    2、被申请人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称“申请人驾驶鲁MD**02号大货车不按规定进入全国、全省统一设立的超限检查站接受检查”,但实际认定处罚的是申请人驾驶大型货车经过超限检查站时,没有按禁令标志指示驶入专供大型货车进入待检的行驶路线,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442),并非处罚申请人“逃避超限检查”这一行为,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申请人以依法进站接受了过磅检查为由申请免予处罚,亦不能得到本复议机关的支持。
    综上所述,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亦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282190141486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