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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洪管行复字〔2023〕1号)

来源:洪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16:18 【字体:





                                                  

洪管行复字〔2023〕1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蒋某阳,男,汉族。
    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怀化市洪江区沅江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云,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蒋某阳不服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13100039111号)处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1310003911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湘A0**R1车检有效日期至2022年12月,但是因为国家层面出台了机动车有效期再延期6个月的规定,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悖于有关政策精神。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答复人蒋某阳所驾驶的车辆为湘A0**R1,车辆所有人为湖南顺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目前该车辆状态显示为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22-12-31。
    二、答复人作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被答复人蒋某阳于2023年02月02日09时23分,在省道33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被答复人蒋某阳的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记录仪照片等证据证明。对被答复人作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答复人作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内容适当
    被答复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给予被答复人作出罚款200元,扣1分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罚款内容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根据湖南省交警总队微信公众号(湖南交警)转发的公安部交管局推行的六项便民利企措施(2022-04-21):推行机动车检验业务“延期办”,即日起,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统一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7月底截止。故该车辆不属于该政策精神范围,且自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公安部交管局未再推出车辆延迟年检的相关政策。
    综上,被答复人蒋某阳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准确。请求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罚款200元,扣1分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编号:431213100039111)。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日09时23分,申请人驾驶湘A0**R1小型轿车在省道S334洪黔公路段行驶,因该车辆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22-12-31),故被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拦下,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13100039111号),罚款200元,记1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公安交管部门于2022年4月21日推行六项便民利企措施,其中规定:“推行机动车检验等业务‘延期办’。针对近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在全国推行交管业务“延期办”措施,即日起,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统一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7月底截止,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本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管理处罚的职责。
    经审理,本案主要争议为:
    2023年2月2日是否仍处于湖南省怀化市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延期办理期限内?
    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延期办理期限已于2022年7月底截止。此后,公安部与湖南省交警总队均未再发布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延期办理公告。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本复议机关的支持。
    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此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亦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2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12131000391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