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易晓红、陈晨、易小金、龙海云:
我局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向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区卫医罚﹝2019﹞0006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7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8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9号)和2019年8月20日向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6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7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8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9号)。
经我局充分审查,本案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区卫医罚﹝2019﹞0006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7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8号、洪区卫医罚﹝2019﹞0009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6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7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8号、洪区卫医罚字﹝2019﹞0009号)。
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洪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