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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8:59 【字体: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统一的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参谋和决策作用,提高我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参照怀化市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审批与管理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专家库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审批股组建,负责审核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技术评估工作,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省内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依法办事,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够承担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

(六)本人自愿,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七)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定向邀请三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依据“谁申请谁填写,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职称证明材料;

(二)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四)签署《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承诺书》;

 (五)专家申请表和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审批股应公开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确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开。

第九条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审批股对每次参加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活动的专家进行考核。专家有如下行为应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1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咨询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应承要求参加咨询评估工作2次及以上的;

(四)与被审查或评估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咨询职责的;

(七)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的;

(八)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审批股应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如在库专家职称、单位、业绩成果有变更或增加,应在当年进行信息申报,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活动需要专家参与评估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库抽取。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和定向选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有关咨询、评审材料,了解掌握具体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提交的审查材料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评审组的统一安排,要求项目单位或评价机构对报告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对咨询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五)接受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的评审合法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严格遵守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活动的专家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的廉政规定,不得损害公私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