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 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洪区罚字〔2022 〕001号
怀 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化市中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卢献静
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18T858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大湾塘社区附近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站3#、6#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在加油时,真空泵无振动、发热现象,无启动声音,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照片;怀化市中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调查询问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怀化市洪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怀化市中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建设地址的证明;《关于怀化市中海石化销售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复印件;《关于怀化市中海石化销售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油气回收系统每日检查记录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表》(报批稿);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用。”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站送达了《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怀化市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洪区环责改〔2022〕1号),责令你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站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怀化市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洪江区大湾塘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洪区环责改〔2022〕1号)、2022年7月15日《送达回执》、2022年8月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洪区环罚告字〔2022〕1号)、2022年8月2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对你站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站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