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21〕2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1〕2号
怀化市洪江区沅水河道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松云
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4952418M
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博大60万吨绿色综合建材环保产业园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彭茂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壹份;现场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1〕2号)、2021年4月2日《送达回执》、2021年4月6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2号)、2021年4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
户名:怀化市洪江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账号:1914010829200074477
缴款时,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我局法宣股联系(联系电话:7622484),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