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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区环罚字〔2021〕3号

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5:51 【字体:


                                               环罚字〔20213

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江区邱洪没食子酸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邱洪

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R05RH3P

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21年4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通过雨水沟排入了外环境,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冷却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分析,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QZ/ZF-2021-08)显示,COD86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8.65倍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20214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代表邱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2142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关系公司湖南棓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214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0214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壹份;现场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4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1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7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426日《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13号)、2021426日《送达回执》、2021713日《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3号)、2021713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

户名:怀化市洪江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账号:1914010829200074477

缴款时,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我局法宣股联系(联系电话:7622484),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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