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怀化清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中药材酿造酒、400吨白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洪区环评〔2024〕2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怀化清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
中药材酿造酒、400吨白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化清纯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怀化清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中药材酿造酒、400吨白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800万元在洪江区河滨路办事处长寨路24号建设年产100吨中药材酿造酒、400吨白酒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5265.7m2,总建筑面积3949.26m2,拟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新建厂房。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中药材酿造酒和白酒生产车间、改造2.5t/h生物质锅炉、建设酒糟处理间及配电间等。该项目未经许可已于2023年6月对主体设备进行了安装(未投产),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怀化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对其做出免于处罚决定。
二、项目建设符合《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怀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该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雨水、污水管网。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泡粮废水、锅底废水、洗瓶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水、实验室废水、软水和纯水制备废水等收集后由专管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处理满足《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及其2020年修改单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洪江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外排沅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洪江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外排沅江。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锅炉采用湿法除尘设施处理后,确保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林格曼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限值要求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处理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引至屋外排放。车间粉尘、酒精发酵及基酒储存储罐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取在车间设置通风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之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产生的恶臭气体,构筑物采取地埋式密闭设置,以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确保恶臭污染物及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第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酒糟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给饲料生产厂家作原料使用;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和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供货商回收处理;锅炉炉渣收集后交由周边农民作为农肥使用;污水处理站压滤污泥、废弃包装、废硅藻土、废窖泥、废中药渣等一般工业固废,运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内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
5.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防治措施。落实污水处理站、污水管道、酒糟存储区等重点场所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和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强化应急培训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
7.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中二氧化硫0.306t/a.氮氧化物0.204t/a,废水中化学需氧量 0.383t/a,氨氮0.062t/a。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在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