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洪江区实施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2023 年洪江区实施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一卡通” 系统发放 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政策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解答电话 | 备注 | |||
1 | 湖南省民政厅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 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84502232 | ||||
2 | 湖南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 长寿保健 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 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84502232 | ||||
3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 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 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6 | ||||
4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 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 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6 | ||||
5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 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 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 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6 | ||||
6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 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 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 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6 | ||||
7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 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8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 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9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城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 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062 | ||||
10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农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 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062 | ||||
11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 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4 | ||||
12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 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 20 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4 | ||||
13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4 | ||||
14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4 | ||||
15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 城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4 | ||||
16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4 | ||||
17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城市特困丧葬费 | 城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4 | ||||
18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4 | ||||
19 | 湖南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尚题 | 分为急难型救助对家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 25号) 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厢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需要立即采取重闲难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因教育、女助对象:支突然增加生活必需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户,4、困难残疾人,5、低保边缘群体,6、监测对象,7、孤儿 | 接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至6倍对困难对象子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子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金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84502294 | ||||
20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难群众次性生活补助 | 困群一补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 32号)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湘民发 (2022] 35号 |
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标准不固定(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城乡特困人员每人500元标准) | 0731-84502062 | ||||
21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5〕54 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 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低保人员、低收入或其它困难人员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 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低保人员、低收入或其它困难人员 |
80 元/人·月 | 0731-84502267 | ||||
22 | 湖南省民政厅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5〕54 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 80 元/人·月 | 0731-84502267 | ||||
23 | 洪江区供电公司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 | 用于低保户、特困户电费退费 |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 | 每户每月减免10度电 | 0745-7622805 | ||||
24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适当增加补助的天数。 | 0731-84822012 0731-8482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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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财政筹资对象)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保健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2.《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 |
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区)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区)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区)户籍居民。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3、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4、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 0731-84822044 | ||||
26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0731-84822044 | ||||
27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0731-84822044 | ||||
2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扑杀补贴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2、《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杀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给予补偿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杀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给予补偿 | 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 0731-85046112 | ||||
2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先打后补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湘农发〔2022〕85 号) | 逐步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 疫“ 先打后补”政策,提高强制免疫效果 | 符合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 无固定标准。2023 年-2025年,根据省级当年公布的补助标准下达 | 0731-85046112 | ||||
3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 |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 | 村级防疫 | 1.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 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发放 |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者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52440 | ||||
31 | 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 | 1.《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 42 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 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 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 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 〔2021〕35 号)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 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 知》(湘建村〔2021〕113 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 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 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 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 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新建2.6万元一户,维修1万元一户 | 0731-88950421 | ||||
32 | 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补贴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 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 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 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 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 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 件的家庭或人员 | 家庭成员1人,每季度200元,家庭成员2人,每季度275元,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每季度350元。 | 0731-88950069 | ||||
33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工资 | 1.《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4号) |
对村干部发放的报酬。 | 现任的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0731-82218310 | ||||
34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村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0731-82218310 | ||||
35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干养老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 对现任的村主干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村主干。 | 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 0731-82218310 | ||||
36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扶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省外400元/人,省内200元/人)。 | 0731-82212906 | ||||
37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就学补助 | 就学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 | 0731-82210030 | ||||
38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公益岗位补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岗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7号) |
公岗补贴。 |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县市区实际情况自行订立。 | 0731-82212579 | ||||
39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0731-89751316 | ||||
40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0731-84619503 | ||||
41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 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 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0731-84619503 | ||||
42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 |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0731-84619517 | ||||
43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0731-84619521 | ||||
44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到符合当地救助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各地提供标准) |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
0731-84619503 | ||||
45 | 湖南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森生效益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全面签订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通知》(湘林场函〔2022〕9号) |
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 林权权利人。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771 | ||||
46 | 湖南省林业局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林造〔2022〕1号) | 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 经验收合格的造林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783 | ||||
47 | 湖南省林业局 | 森林抚育补助 | 森林抚育补助 | 森林抚育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林造〔2022〕1号) |
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经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771 | ||||
48 | 湖南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
用于原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人/年。 | 0731-85550786 | ||||
49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出租车油补 | 出租车司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2582253 | ||||
50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水路油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 | 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 以客位为补助依据(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4883912 | ||||
51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湘财农〔2023〕14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1-85483623 | ||||
52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水发 〔 2022)51 号 )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0731-85483623 | ||||
5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保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 0731-84452440 | ||||
5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成本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2〕36号) | 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支持粮食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 实际种粮农民,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 补贴依据为水稻和玉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市县区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标准县域内应统一。 | 0731-84452440 | ||||
5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4号) |
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一般产品原则上为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 | 0731-84452440 | ||||
5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补贴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0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0〕87号) | 稳定粮食种植规模,保护农民植粮利益,保障粮食产能,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 水稻种植户。 | 根据年度水稻种植面积(省统计局提供)、 优质水稻种植面积(省农业农村厅提供) 和资金调节系数测算得出。 | 0731-84452440 | ||||
57 | 洪江区农业农村局 | 土地复垦农户奖补 | 土地复垦农户奖补 | 土地复垦 | 《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洪区办发〔2020〕15号) | 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 土地复垦户 | 洪区办发〔2020〕15号:流转5亩以上的补助300元/亩;流转10亩以上的补助400元/亩;流转20亩以上的补助500元/亩。 | 0745-7622006 | ||||
58 | 洪江区农业农村局 | 种粮大户奖励资金补助 | 种粮大户奖励资金补助 | 种粮大户 | 中共洪江区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洪江区发展现代农业扶持奖励办法》 (洪区农组(2023)4号) | 种粮大户奖励 | 30亩以上种粮大户的农户 | 对30亩以上实行梯度奖补,30-99亩,每亩300元,100-199亩,每亩325元,200-299亩,每亩350元,300-499亩,每亩375元,500亩及以上,每亩400元 | 0745-7622006 | ||||
59 | 洪江区农业农村局 |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 政策奖补 |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 政策奖补 |
农业扶持 | 中共洪江区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洪江区发展现代农业扶持奖励办法》(洪区农组(2022)2号 );中共洪江区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洪江区发展现代农业扶持奖励办法》 (洪区农组(2023)4号) |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 政策奖补 |
符合奖补条件的经济作物种植户及养殖户 | 1、对冬闲利用稻田种植油菜3亩以上,100元/亩;2、品种改良20亩以上,一次性按1500元/亩,对达到怀化市水果标准园标准50亩以上的,一次性按1000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3、对新种的中药材,30亩-99亩的800元/亩,100亩以上的按1000元/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4、新栽种茶叶50亩以上,一次性按1000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对能繁母猪养殖,每头奖励300元,对存栏50头以上,每户奖励3万元。6、对新增稻鱼、稻虾、稻蛙、稻螺等稻田综合种养殖连片5亩以上,鱼虾蛙螺达到亩产150斤以上,按500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 0745-7622006 | ||||
6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优 抚对象 抚恤金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 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0850 元- 116270 元/年 | 0731-85936659 | ||||
6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人护理 | 残疾军人 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 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 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 安置的残疾军人 (初级士官 和义务兵) | 当 地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25% 、30% 、40% 、50% | 0731-85936659 | ||||
6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烈士遗属 | 29280 元、31410 元、36910 元/年 | 0731-85936659 | ||||
6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1970 元 、 2000 元 、 2070 元/月 | 0731-85936659 | ||||
6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50 元/月 | 0731-85936659 | ||||
6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 周岁以 上农村籍 退役士兵 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 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 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54 元×服役年限/月 | 0731-85936659 | ||||
6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重点优 抚对象 丧葬费 补助 |
重点优抚 对象丧葬 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 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 6 个月 或 12 个月 | 0731-85936659 | ||||
6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 人因伤 口复发 住院期 间伙食 补助 |
残疾军人 因伤口复 发住院期 间伙食补 助 |
军残食补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 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 号) | 对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的在乡 残疾军人伤口 复发住院治疗 期间发放伙食 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 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 人 | 15 元/天 | 0731-85936659 | ||||
6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价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10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最低保准20/人/月,当地城市低保保准*SCPI同比涨幅。 | 0731-84619521 | ||||
6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退役生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及医保、养老保险费缴纳。 | 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 安置的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0731-85936659 | ||||
7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自主就业 | 《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 | 发放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年度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4500元/人。 | 0731-85936659 | ||||
7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 | 特困援补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适当援助。 | 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1000元-30000元。 | 0731-85936659 | ||||
7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医补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洪管办发[2009]7号 | 发放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标准按照定点医院和不是定点医院,人员类别区分报销比例25%-60%。 | 0731-85936659 | ||||
7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军休人员工资补助 | 军休人员工资补贴 | 军休工资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休资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7〕24号 | 发放军休人员工资 | 军休人员 | 标准按照湘民发﹝2017〕24号文件依据发放 | 0731-85936659 | ||||
74 | 怀化市妇女联合会 | 两癌妇女救助资金 | 两癌妇女救助资金 | 两癌救助 | 怀化市妇联《关于拨付2023年度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 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 中央救助资金10000元,省级救助资金12000元 | 0745-2720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