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财务人员离任交接管理制度
洪江区财务人员离任交接管理制度
各乡(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含二级机构):
为了推进全区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本制度适用于各乡街及区直各单位所有财务人员。
二、移交
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部门撤销的,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
三、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4.接管的财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四、监交
1.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2)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