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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18 08:30 【字体:

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城综罚决字〔2020〕8

被处罚人:

蒋长军,男,1968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219680903****。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创业路**号。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蒋长军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0317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蒋长军的渣土运输车辆在行至广达万象城附近时,渣土运输车辆上的部分渣土发生了沿途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诉举报记录一份,2、现场取证相片两张,3、蒋长军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向开珍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依法取得,已查证属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依据为,当事人的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31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城综罚告(听)字〔2020〕8号),该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的权利。2020318日上午,当事人蒋长军向我局出示承诺书及申请减免罚款报告各一份,承诺书和申请减免罚款报告均明确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并表示知错认罚立即改正错误。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广达万象城附近运输渣土过程中发生沿途撒落情况,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蒋长军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行政强制程序。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或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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