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秋)
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城综罚决字〔2021〕第2号
被处罚人:
李*秋,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21953
0815****。家住:洪江区桂花园乡*********。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李中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3月3日16时,当事人李中秋的渣土运输车辆在行至区政府附近时,渣土运输车辆上的部分渣土发生了沿途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巡查记录一份;2、现场取证相片两张;3、李中秋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李中秋公民身份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依法取得,已查证属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依据为。当事人的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城综罚告(听)字〔2021〕第9号),该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李中秋至今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据此我局视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区政府附近运输渣土过程中发生沿途撒落情况,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李中秋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九佰元(¥9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对已污染的路面清扫干净。
当事人应当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或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