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滨路街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促进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安排一名财务管理员负责报账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到财政局办理报账业务。
第三条 收入管理
1、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2、单位取得其他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开具正规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私自印制的收据。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
第四条 支出管理
1、单位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合理、合规,要素齐全,严禁白条入账。
2、财务审批权限人因职务调整或工作调动,审批权限终止,已审批未报账的原始凭证由新的审批权限人重新审批后方可报账。
3、发放津贴、补贴必须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同时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5、单位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
6、单笔5000元及以上的大额度支出,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召开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
7、单项1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应直接转给发票收款人账户,不能转账给财务管理员。
第五条 单位建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产物资安全,会计资料真实准确。
1、财务人员实行岗位分设,职责分离,钱、账、物分管。出纳、记账、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财务稽核人员职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 包括自制凭证 )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 对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核查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对违反财经纪律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行为,应予制止,制止无效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